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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出资买房的问题
05-27 07:23 悬赏 0 发布者:lii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47)我想事先写个协议,又不伤儿媳妇的面子,有法律效益吗?
我写了两种协议不知哪个更好:
第一个:“由于父母没有购房资格,出资全款以儿子的名义买房,父母居住,儿子不能自行处置。” 产权证没加媳妇之前这个协议需要媳妇签字吗?
第二个:“由于父母没有购房资格,出资全款以儿子的名义买房,父母居住,房屋产权归父母及儿子、媳妇共同所有,儿子、媳妇不能自行处置。”
这样写万一离婚从儿媳能那要回多少权益?或者有其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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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父母是赠与房屋给儿子,但又担心儿子将房产权变更为他们夫妻共同名字,万一他们离婚,父母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则,父母可与儿子签订赠与协议,赠与协议可以约定:1、儿子不能将房屋再转让或赠与他人;2、房屋由父母居住;
二、如果儿子违反协议约定的,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如果父母并非赠与房屋给儿子,而是因不具有购房资格,以儿子的名义购买,则父母可与儿子、儿媳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对房屋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1、房屋产权归父母及儿子、媳妇共同所有,儿子、媳妇不能自行处置;2、房屋由父母居住;
四、律师提示:因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对外可以处分房屋(转让房屋、以房屋抵押贷款等),无论父母与儿子、儿媳如何约定,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获得抵押权和所有权。因此,在父母与儿子、儿媳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房屋上设定抵押,父母作为抵押权人。这样,儿子就不能任意处分房屋了。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一、就你提出的两种协议,建议你选择第一种协议,该协议可以要求儿媳也签字;
二、如果你选择第二种协议且没有约定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则如果离婚,儿媳可以分割25%的房屋份额;
三、律师建议:与儿子、儿媳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房屋归父母所有,且以父母为抵押权人办理抵押登记,限制儿子任意处分房屋。
龙律师你好:感谢你的详细回复
我还是考虑这两种,请你从法律角度看看措辞,第一种这样写可以吗?“因父母没有购房资格,父母出资全款以儿子的名义买某处房屋,使用权和产权归父母所有(这句话最好不要怕影响亲情)儿子无权处置。”
房本下来后要加儿媳的名字,这样写儿媳有没有权益,如果没有利益她可能不会签字,儿媳不签字,协议有效吗?
第二种 “因父母不具有购房资格,以儿子的名义购买某处房屋,房屋产权归父母及儿子、媳妇共同所有,儿子、媳妇不能自行处置;房屋由父母居住。”
这样写能保护父母的部分权益,如果儿子擅自将房本再次增加媳妇的份额,父母的权益就会减少吧,这个协议还有效吗?
但是做房屋质押,会影响亲情。
您好,一、按第一种方式写,儿子无权处分房屋,如果未经父母同意擅自加儿媳(赠与)名字的,应当无效。因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儿媳不签字,协议依然有效;
二、如果你们为了不影响亲情,可以第二种方式解决,由你们四人签字。如果儿子擅自增加儿媳的份额应当无效。
三、无论那种方式,如果不办理抵押,缺点是:无法避免儿子、儿媳擅自处分房屋;个人认为,对你们权利最好的保护就是做房屋抵押,保证儿子、儿媳不能擅自处分房屋。当然,如果你们顾及亲情或足够信任自己的儿子,也可以不设定抵押。
谢谢龙律师答复! 父母已同意儿子加儿媳名字,加名之前写协议:“父母出资全款以儿子的名义买某处房屋,使用权和产权归父母所有,儿子无权自行处置。”儿媳不签字行吗?写协议之后,房本加儿媳的名字
另外,前面这句话可以不写吗?“使用权和产权归父母所有”
龙律师你好:父母已同意儿子加儿媳名字,加名之前写协议:“父母出资全款以儿子的名义买某处房屋,使用权和产权归父母所有,儿子无权自行处置。”儿媳不签字行吗?
另外,前面这句话可以不写吗?“使用权和产权归父母所有”
您好,一、如前所述,儿媳不签字,不影响协议的有效性;
二、如果儿媳加名,建议以前述第二种方式“因父母不具有购房资格,以儿子的名义购买某处房屋,房屋产权归父母及儿子、媳妇共同所有,儿子、媳妇不能自行处置;房屋由父母居住。”重新签订协议,协议由父母、儿子、儿媳四人签字。
谢谢龙律师!按你回答的“一、按第一种方式写,儿子无权处分房屋,如果未经父母同意擅自加儿媳(赠与)名字的,应当无效。因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儿媳不签字,协议依然有效;”
按第一种方式我写的是:“儿子不能自行处置” 父母同意加儿媳不是自行处置,这样儿媳不签字有效吗?
另外,按第一种协议我没有写使用权和产权归父母所有,可以吗?
您好,一、儿媳不签字,协议依然有效;
二、按第一种协议,如果你不写使用权和产权归父母所有,则属于父母对儿子的赠与,你们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你们的权益不能得到保护,你们签协议就没有意义了;
三、无论是签第一种还是第二种协议,首先要明确,你们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什么。根据自己的目的,表述清楚即可。
你好,感谢你的耐心回答,按第一种协议,但考虑儿子感受不写使用权和产权归父母所有,只写以他的名义购房,不能自行处置。有的律师说:如果不写协议保留付款单据也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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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蒋律师:父母已同意儿子加儿媳名字,加名之前写协议:“父母出资全款以儿子的名义买某处房屋,使用权和产权归父母所有,儿子无权自行处置。”万一离婚父母能要回多少权益?这个协议儿媳不签字行吗?
另外,前面这句话可以不写吗?“使用权和产权归父母所有” 感谢你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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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司法解释,父母出资买房,只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2、根据你所说的情况,需要分为两种方案考虑。
(1).父母出资,以儿子的名义代持。虽登记在儿子名下,但实际为父母所有。儿子处置房产应该经过父母同意,包括加上儿媳名字。因为加名字等于赠与,属于共有。
不动产虽然以登记为准,对外有公信力,但儿媳在明知是代持的情况下,儿子擅自加名,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父母可以撤销。但父母如果同意加名的,那么就属于赠与了。从这个方面来说,最好的方案就是,父母与儿子,儿媳妇签个代持购房协议。表达清楚父母出资,以儿子名义购房。
(2).作为父母意图,可以看出,主要是怕子女婚姻变故。由于房产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所以登记在儿子名下,儿子对外可以处分。他有权对外抵押和买卖,由于登记在他名下,善意第三人可以获得抵押权和所有权的。作为父母不仅仅要考虑儿媳,还考虑自己子女变卖房屋或抵押房屋作他用。所以,最佳方案可以考虑,父母的出资为借款,父母与儿子、儿媳签个借款协议。婚姻变化,儿子任意处置时,可以要求还款。
3、就你考虑的两种协议来看,第一个比较恰当些,但不需要写父母居住这些。只需要表达清楚父母出资,儿子代持事实就行。然后儿子、儿媳妇签字。
4、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如有进一步需求的可来电话沟通
你好陈律师:按第一种方法这样写可以吗?“由于父母没有购房资格,父母出资全款以儿子的名义买房,儿子无权处置。” 房本下来后要加儿媳的名字,这样写一旦离婚儿媳有没有权益,如果没有利益可能不会签字,儿媳不签字,协议有效吗?
儿媳签字的意义在于让她知道这个事实,以后不能以善意第三人为由加上名字取得份额。如果不签字,可以通过别的方式证明,比方说录音录像等。
还有种比较有效的办法,登记在儿子名下,然后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给父母。。想加名需要经过抵押权也就是父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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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儿子与儿媳离婚,女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需要保留好证据。
2、不动产以产权登记为准,你可以与儿子签订协议,无论你们签订的是你给出的这两种协议的哪一种,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产权登记在你儿子名下,你儿子有权进行抵押与出售。即使你以你们签订的协议要求儿子承担责任,由于你们没有购房资格,可能会被认定为协议无效。
3、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担心父母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可以要求儿子与儿媳出具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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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写在夫妻名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风险更大
三、房产问题专业,建议来电详谈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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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师你好:父母已同意儿子加儿媳名字,加名之前写协议:“父母出资全款以儿子的名义买某处房屋,使用权和产权归父母所有,儿子无权自行处置。”万一离婚父母能要回多少权益?这个协议儿媳不签字行吗?
另外,前面这句话可以不写吗?“使用权和产权归父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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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全款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依据我国司法解释,视为第对子女的赠与。
2、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子女可以处置,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但若儿媳已知该房屋系父母出资,登记在子女的名下,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且加名处置的性质也系赠与,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
4、若加名,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在分割上将平均分割。
因此,在你的协议基础上可以如下完善,以确保父母权益:
明确协议性质,借名买房协议或赠与协议。约定未经父母同意的处置行为无效,父母有权撤回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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