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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就要争一口气,请法律精英们教教俺们怎么打这官司

 07-03 01:03  悬赏 15  发布者:beijix……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辽宁 回答:(1)
我父亲在镇农村信用社工作了23年,86年12月7日到09年的6月4日,冬季为锅炉工,取暖期过后为勤杂工,从未间断过。在09年6月4日被无故辞退,没有补偿金,没有养老保险。现已到劳动仲裁解决,现信用社拿了一份07年12月27日与我父亲签的协议,协议内容为解除07年之前的劳动关系,放弃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这份协议签了可以继续工作,不签就下岗。该合同在信用社的一份有信用社的公章,而我父亲的一份只有我父亲的签名,没有信用社的公章)。和08年10月份的中介合同,说我父亲是中介派到信用社的,以与他信用社无关?可是这份合同,我父亲不知道,说从来没签过,也没见到过什么中介的人,就连我父亲的同事也一点不知道。请问,这份协议和合同有法律效果吗?我还可不可以向信用社追要补偿金和养老保险??? 

   在2010年3月15日我们向海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现经过3个月零12天的审议,终于发下了仲裁裁决书,裁决书全文如下:
      

                       海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2010】海劳裁字第80号
      申请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与被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经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我与1986年12月7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为600.00元。2007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要求我与其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为解除2007年之前的劳动关系,放弃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说同意签字就继续留用,不同意签字就不用我了,无奈之下我签了字。之后,我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直至2009年6月4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口头将我辞退。在我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未出具任何书面手续即将我辞退,并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我认为被申请人行为不合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2007年12月与我签订的协议违背我的真实意思。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现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支付赔偿金27600.00元(600.00元/月×23个月×2);
          2.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6余4日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600.00元(600.00元/月×16个月);
            3。为我补缴1986年12月7日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为我办理退休。


           1.2007年12月27日,申请人与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申请人自愿与我公司解除2007年12月31日前的劳动关系,并放弃保险及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一切费用,故申请人请求中2007年12月31日之前部分已超过仲裁时效;
             2.2008年1月开始,我单位与海城市就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海城市广业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2008年11月1日,申请人与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3月31日,合同期满,申请人与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已自然解除;
             3。申请人与派遣公司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有雇佣申请人为其看守3个月抵债资产,工作地点和工资发放都不再走被申请人的账户,至2009年6月4日,双方再无工作关系存在,故双方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事实依据;

              4。因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中已约定放弃补缴保险,且属于季节性临时工,不是长期劳动合同工,故其现在要求补缴保险及办理退休无事实依据。


      第三人辩称: 
              1。我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申请人是2008年11月1日临时招用的季节性锅炉工,派遣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冬季取暖烧锅炉工作,期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5个月,即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除此期间外,申请人与我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我公司提供的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工资表足以证明;

              2。我公司问哦有利于管理和 方便工作,满足用工单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死委托用工单位代为办理的,因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被申请人带我公司于申请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综上,请仲裁庭依法裁决,我公司按裁决执行。 

       经本委审理查明;2007年之前,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取暖期任锅炉工,平时任勤杂工。2007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第一条为申请人自愿与被申请人解除2007年12月31日前双方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第二条为申请人在2007年12月31日前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有被申请人缴纳的各项保险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切费用,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不再向被申请人要求补缴保险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切费用。签订协议后,申请人仍在原岗位工作,由被申请人支付工资。2008年及2009年,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2008年11月1日,被申请人受第三人委托组织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期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烧锅炉工作,工资有第三人支付。合同到期后,申请人继续工作至2009年6月4日,此间申请人工资由被申请人支付。2009年6月4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因其工作岗位已被撤销,故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为支付申请人任何补偿。申请人2008年1月至3月月工资600.00元,2008年4月至10月,2009年4月至6月月工资为500.00元。
         另查;2009年5月1日,海城市就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海城市广业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认为;关于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请求中2007年12月31日前部分已超过时效问题,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中涉及保险的内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故申请人请求补缴保险问题并未超过时效。而协议中关于申请人放弃经济补偿金内容,因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如对该部分内容存在异议,依据当时有效的《中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之规定,应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提出申请,申请人现在提出申请,已超过时效,故对于申请人该部分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请求中2008年1月1日之后部分,其中,2008年1月至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关系延续至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解除,因被申请人未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赔偿金,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经济补偿金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年限,属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向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009年4月至6月4日,申请人虽工作地点在镇信用社,但镇信用社属于被申请人下属单位,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故申请人仍与被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经济补偿金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年限,属于不满六个月,向申请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申请人请求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6月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及《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丁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先后两次与申请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超过一个月后,即2008年2月至10月及2009年5月至6月4日的双倍工资。因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故被申请人无需支付此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关于申请人请求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之规定,此问题不属于本委审理范围,故对申请人该请求,本委不予受理。
        关于申请人请求办理退休问题,因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且申请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对申请人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本委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条,《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经对当事人调解无效,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1560.00元【{500.00元/月×7个月+600.00元/月×3个月}÷10个月×一个月×2+500.00/月×0.5月×2】;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266.67元{600.00/月×2个月+500.00元/月×8个月+500.00元/月÷30天×4天}
      以上款项合计6826.67元,该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后3日内直接给付申请人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
   本裁决中第一项伟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如对此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诉人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鞍山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中第二,三项伟非终局裁决,如对此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和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和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于2010年6月27日                          仲裁员:英勇
       送达: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班险峰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本人就老农儿子,诸多不懂得地方,向法律界精英求教:

      第一点,07年签的协议,虽是一式两份,但却不同,我父亲拿回的只有他的签名,没有信用社公章和签字,而在仲裁庭信用社的那一份即有我父亲的签字,又有信用社的公章,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么,协议成立吗,生效吗,为什么仲裁庭,把协议肢解了,裁决成一部分无效,又一部分有效呢???

       第二点,与第三人的劳动派遣合同,我父亲毫无记忆,连同事也没有人知道有这个第三人,在仲裁庭也说从没有签订过,为什么仲裁庭就认定合同有效呢?难道不可以进行笔迹鉴定吗?说句多余的话,我父亲从86年一直在信用社工作,到2008年11月一日,已经连续工作了22年,也已经55周岁还过了两个多月了,去和你什么中介派遣公司签合同。                                               
        第三点,在我父亲过55周岁了,单位可不以将他辞退?、                    

   请尽量详细些,老百姓打官司比较难,俺们准备打持久战了,可能要到高级法院的终审判决才行。就要争这一口气,还请各位教教俺们这官司该怎么个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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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07月03日 08时31分
你好!
我认为是有问题的。至少你可以看看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如: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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