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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以及怎么确定被告

 07-04 12:38  悬赏 5  发布者:Nata 给我留言  回答:(1)
H房地产开发公司与Y建筑工程公司于2006年6月3日签订T商住楼《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H公司将T商住楼发包给Y公司施工,Y依约完成该楼土建工程,H也支付了工程款。进入装修阶段,Y垫资施工,并完成80%的装修工程量,Y公司因建设资金严重紧缺,不能依时支付装修款,自2006年12月起,工程被迫停工。双方办理工程交工后,H公司对Y公司的结算要求一直置之不理。2009年3月,S集团将被告H公司的财产T 商住楼作为抵押物向广州市农村信用社进行抵押贷款。 
   补充:
   H公司一直未与Y公司决算,工程价款具体数额不好确定。建议先以合同约定价款和垫支款项先主张权利,并寻求时机促使对方进行决算。
   
   经调查了解:H公司是S集团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在北京注资1200万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用语建设运作T商住楼的项目公司。2009年6月7日,H公司取得T〈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4月30日,S公司向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贷款2000万,H公司用该楼为此贷款作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
   我想问本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如何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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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7-04 13:49
应是H公司因建设资金严重紧缺,不能依时支付装修款。

1、关于诉讼时效,应该没有过,因为H公司对Y公司的结算要求一直置之不理。因此,只要能表明Y公司向H公司提出结算,就能中断诉讼时效。

2、被告是H公司,因为H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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