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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侵权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裁决

江苏-泰州 07-01 08:17  悬赏 65  发布者:翟海春 给我留言  回答:(7)
诉讼事实情况及要求:
翟海春2005年7月携带兴化市人事局、水利局关于其调动工作的函复(2005-15号)、水利局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证等工作关系调动手续(由原林湖乡水务站工作调动)到戴南水务站报到,多次对接,戴南水务站负责人以“水利系统是事业编制差额拨款单位,市局安排人员编制到站,没有下拨个人经费到站,戴南水务站在编人员多经济不好,不能安排工作,有事找市局”为由,仅接收人员编制关系,拒不接收人员到站上班安排工作。戴南水务站不服从不执行上级组织人事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翟海春工作关系由林湖水务站调至戴南水务站工作的站报市水利局“同意接收到站工作”的报告承诺,侵犯了翟海春的工作权利等。戴南水务站侵权行为一直延续,自2012年起市水利局按一定的比例下拨个人经费到各站,戴南水务站虽然经济已好转、多有积余,不存在发不出工资现象,但是水务站仍然不及时通知翟海春到站上班。以上戴南水务站的侵权行为造成翟海春个人只得自谋出路、自找工作——在戴南镇政府名下多个单位做临时工(2005年10月-2011年8月)、后因工作表现好转为镇编工(2011年8月-2017年5月),其工作劳动强度和工资水平都不同与站。2016年10月后翟海春个人听说到一些情况,小心取证后2017年4月到水务站沟通有关问题,水务站仅解决了其工资由2017年1月起补发的问题,2017年之前的有关问题都没有答复。翟海春因戴南水务站的长期侵权只得在外颠沛流离多年,造成了一些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2017年12月翟海春到站上班后,2018年小心各方搜集自身以往工资福利标准有关情况取证,经取证对比后发现,因个人2005年至2016年期间在戴南镇政府下属单位工作,不得两头拿工资,参照戴南水务站站内有关借用镇政府工作的人员工资福利标准,就高不就低、同工同筹等,戴南水务站造成翟海春直接经济损失约13.6万元。2019年4月起翟海春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戴南水务站和兴化市水利局反映了有关补发工资的情况报告,3个月的时间里不断辗转于戴南水务站、市水利局、劳动仲裁、司法所等地,想通过报告反映情况、咨询了解法律法规、泰州市兴化市两级市长信箱等来解决好所反映的问题。因劳动仲裁无权受理、市局领导无规可理,反映的问题没有能得到解决。现戴南水务站已承认错误事实,并向市水利局书面报告事实情况,为了处理好该矛盾问题,现请求通过司法法院裁决等来得到合法合理的有关损失赔偿。
问题补充:
司法裁决要求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依据,法官才可依法依规裁决,现征询有关条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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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7-01 08:28
可以直接诉讼的
回复时间: 2019-07-01 10:07
您好,一、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为三类:第一类是比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主要是一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这类人员,一般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第二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劳动法调整;第三类是正在试行聘用制的以科、教、文、卫系统为代表的事业单位,这类人员的聘用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处于法律调整空白;
二、如果你是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办理,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三、如果你单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7-01 16:31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7-01 09:01
协商不成搜集证据申请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9-07-02 10:45
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9-07-02 15:18
可以委托律师起诉!
回复时间: 2019-07-03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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