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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村土地合同纠纷问题

黑龙江-双鸭山 02-25 09:05  悬赏 0  发布者:705779 给我留言  回答:(1)
父亲生前05年以及低的价格把耕地承包给承租人,以2000元的价格,将24年的耕地使用权承包给承租人。合同注明,以2000元的价格,在土地不变更的情况下,承租人将一直拥有使用权。因为我长期不在父亲身边,我不知道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签定的这份合同。而且合同及其不规范,只有对方手里有一份合同。
现在我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二条第六项明确:“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因流转价格和期限印发合同纠纷的,对短期合同(2年以内,含2年),原则上应当将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对长期合同(3年以上,含3年),原则上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这份文件来终止合同。
但是有个问题,我本人的户口农转非,严格的说,我并不享有继承权,可是村里并不主动收回耕地,继续由家庭成员继承未到期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力到提起法院诉讼,要求终止合同。
问题补充:
05年承包给承租人时,土地是旱田,在09年,村委会把旱田改为水田,现在每亩每年的价格是1000元,价值已经发生了变化。我想咨询一下,因为我的户口农转非了,我没有权力继承这块地的使用权,但我是不是有义务替父亲继续履行这份合同?如果有义务,我有没有权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这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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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26 14:56
只有家庭承包户的家庭成员户口全部迁入设区的市,村集体才有权收回发包的土地。你可以主张调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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