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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童无意撞伤64岁老人

 07-29 14:20  悬赏 0  发布者:douzi9…… 给我留言 地区:安徽-合肥 回答:(29)
奶奶带3岁半幼童在学校操场玩耍,孩子趁家人不注意,拧开一辆停放在学校操场内钥匙未拔且未拉手刹的电动三轮车,三轮车启动导致旁边的一64岁老人撞伤,肋骨骨折,14天后已出院。三轮车车辆为老人所有,老人为校方物业聘用的操场管理员。操场指示牌上有明确规定操场内不允许车辆进入。
我们跟老人协商的是承担全部的医药费5000元和2000营养费。老人还要额外再我们承担3个月的误工费9000元。觉得这个诉求不合理。因为意外事故的责任不是我们单方面造成的。
问题补充:
责任肯定会承担,但是据当事人表述,还有另外一人拉了车把手,所以撞了老人。这样我方、学校、老人自己、拉车把手的人,总共4方都得承担责任吧。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9年07月29日 21时12分
您好,一、根据你的陈诉,可以还原以下事实:
1、3岁半幼童拧开动三轮车导致64岁老人受伤;
2、电动三轮车为受伤的老人所有;老人是校方聘请的操场管理员;
3、在操场禁止任何车辆进入的情况下,受伤老人将电动三轮车驶入操场,且钥匙未拔、未拉手刹;
4、电动三轮车启动中,有另一人拉了车把手;
二、本次事故涉及四方人员即3岁半幼童、受伤老人(校方管理员)、校方、拉车把手的人。根据以上事实,逐一分析四方是否都应承担责任,以及 如何承担责任:
1、小孩拧开电动三轮车,导致老人受伤。小孩有过错,但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对小孩有监管义务,小孩的过错导致的损失,应由监护人承担;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40%;
2、老人明知学校禁止任何车辆进入操场,其仍将电动三轮车驶入操场且未拔钥匙未拉手刹,其自身有过错,应当承担30%只有的责任;
3、学校存在管理不当的构成,应该承担30%的责任;
4、拉车把手的人,在三轮车启动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撞倒他的孩子,而拉车把手,其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其自身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拉车把手的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老人的受伤,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索赔:
1、老人为校方物业聘用的操场管理员,其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受伤,雇主(校方)需要承担责任;
2、老人可以选择向雇主(校方)索赔。如果校方承担责任的,其可以向小孩的监护人追偿;
3、老人也可以选择向小孩的监护人索赔。如果老人只起诉小孩的监护人,则小孩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校方为被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关于老人索赔的费用是否合理:
1、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2、本案,老人索赔营养费与误工费。
1、关于营养费,须看医院的出院医嘱中是否写明“加强营养”,如果有,则须赔偿营养费,如果没有,则无须赔偿营养费。营养费的标准为每天30元左右;
2、关于误工费。首先须明确,虽然老人已超过60周岁,但其受聘于校方,其因伤导致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应当赔偿其误工费;其次,须确定误工期限。对于误工期限,一般通过医院医嘱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判断。如果医院医嘱写明“出院后修养几月”,则误工期限为医嘱写明的修养几月加上住院天数;如果医嘱没有写明出院后需要修养几月的,则根据鉴定机构关于误工期的鉴定意见确定。如果老人没有对误工期限申请鉴定的,则只有住院期间可以主张误工费;关于误工费的标准,则根据老人在学校的工资情况而定。不是老人想要多少就是多少;
五、对于本次事故,建议各方协商处理。但如果老人的要求不合理,且要求小孩方承担全部责任或绝大部分责任的,小孩方可以拒绝,让等老人向法院起诉解决。法院会在审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1、老人很坚决的要求医药费+误工费(至少三个月),如果老人的诉求得到法院的认可。是否也是根据比例向责任人索取。
2、校方聘用60岁以上老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仅凭每月工资是否认定就是合法的雇佣关系。
3、校方在操场写了严禁14岁以下进入操场玩耍,是否能规避的责任?事实情况是,我们已连续多日拍录像显示,每天都有很多孩子在操场玩耍(骑车等)。
4、孩子在这件事情过程中受到了惊吓,医院建议做心理疏导,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追偿?

回答:

您好,1、如果老人的诉求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是根据各方的责任比例判决的;
2、法律没有禁止学校聘用60周岁以上的老人,因此,校方与老人的聘用关系合法。老人欲主张误工费,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校方的雇佣关系。误工费标准也应按校方支付的工资情况而定;
3 、虽然校方规定并告示严禁14岁以下进入操场玩耍、禁止任何车辆进入操场,只证明校方尽到提示义务。老人是校方聘用的操场管理员,其代表校方对操场进行管理,老人看见3周岁的小孩进入操场未加以制止且你们已连续多日拍录像显示,每天都有很多孩子在操场玩耍(骑车等),证明校方未尽到管理义务。因此,校方不能免责。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追问:

谢谢龙律师的建议

回答:

您好,不客气。本案,老人作为操场管理员明知学校规定禁止任何车辆驶入操场,其仍将车辆驶入操场且钥匙未拔、未拉手刹,造成安全隐患,其自身由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拍录像显示,每天都有很多孩子在操场玩耍(骑车等)),也不能免责。
如果我的回复能帮到你,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7-29 14:23
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19-07-29 14:28
你们要承担主要责任
追问:

责任肯定会承担,但是据当事人表述,还有另外一人拉了车把手,所以撞了老人。这样我方、学校、老人自己、拉车把手的人,总共4方都得承担责任吧。

回复时间: 2019-07-29 15:57
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7-29 16:23
需要承担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9-07-29 17:1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侵权,是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至于你方、学校、老人自己、拉车把手的人,其中这四方,学校应当承担的是其用工责任;老人自己应当承担的是自己的过失责任;拉车把手的人,如果他是看到电动三轮机失去控制,然后紧急进行处置,但未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你方的责任,主要是对孩子未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具体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只好诉讼了,待对方起诉你方时,可以向法庭申请追加被告。
追问:

学校雇佣60岁以上老人看管操场,并无劳动合同,且未给老人购买意外险。作为校内操场明文严禁车辆进入;拉车把手的人是因为如果不拉车把手,车会撞倒他的孩子。所以一把方向过去,就撞了老人。这是被撞的老人亲口描述的,我们做了录音记录。

回复时间: 2019-07-29 17:47
1、这应该是责任事故多因一果。2、如果你说的情况属实,有证据证明“三方”都有责任,如果“另外一个人”是为了制止车辆防止伤人没有责任,不是为了防止伤人,也有一定的责任(10%左右)。3、所以我认为主要责任是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40%的责任,学校管理不当(容许3岁孩子进操场,管理车辆不到位)应该承担30%的责任,老人本人违反规定校内停车没有拔出钥匙没有刹车也应该承担30%责任。4、关于费用治疗票据实报实销,没有住院治疗伤情不严重没有营养费。不构成伤残误工费不应该超过一个月。根据你的陈述,老人损失应该不超过1万元,按照责任比例,你们承担4000元即可。5、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9-07-29 17:49
你好!细看了你的问题,现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1、处理这类纠纷,需要理清法律关系,先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再确定赔偿项目。
2、老人为校方物业聘用的操场管理员,老人如果履行雇佣工作时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责任。那么受伤老人可以选择雇主赔偿也可以选择小孩、小孩监护人和电动三轮车赔偿。如果老人选择雇主担责,雇主担责后可向小孩、小孩监护人和电动三轮车追偿。所以,受伤老人不同的诉讼案由,担责主体是不同的。雇佣关系,雇主一个主体。人身损害,小孩和电动车管理者或所有者两个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责任的承担。小孩监护人和看护未成年的责任,对于损害有责任。电动车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电动车管理不当,也有责任。老人原本就是管理者或者说校方有管理操场禁止车辆进入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害有也有过错,应该减轻小孩和电动车方的责任。
4、人身损害,除了责任划分还要看按城市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还要看被抚养人情况,还看伤残等级等等。。人身损害赔偿一般赔偿包括: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费、护理费、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包括: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
5、综上所述,由三方分摊责任,学校和老人为一方,他们之间是另一法律关系。和另外两方来分摊。至于比例多少,没有固定的,由法官依据各自过错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判决。司法实践来说,小孩一方会多一些。
   对于误工费来说,需要看是否有实际误工损失。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又有退休工资,一般不支持误工损失。
   对于此类纠纷,各方能协商处理好固然是好事,如果协商不好,也只有通过诉讼来处理。
6、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如有进一步需求的可来电话沟通。
我的补充: 2019-07-29 17:51
对于责任比例来说,可以考虑小孩方40% 电动车方40%(对车辆管理不当和进入不能进入的地方),校方或受伤老人方管理不当,但对造成事故过错相对较小20%。这样方案比较妥当公平。
追问:

老人为车辆的所有者,是老人自己未将车辆上锁,孩子上去所致。
老人已经年满60岁,所为学校雇佣但是据老人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
老人自己口述当时还有一个人拉了车把手(目的是为了避免撞倒他的孩子)所以才撞到了老人

回答:

如果这样,小孩方和老人受伤方各担一半责任比较公平。
达到退休年龄,一般来说都是雇佣关系,无签订劳动合同更会认定雇佣关系。

追问:

谢谢陈律师的建议

回答:

如有进一步需求的可来电话沟通。
如回答帮到你,不要忘记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7-29 17:55
答:损失额参照过错大小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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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7-29 18:27
侵权类案件绝大多数均根据过错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事实发生时具体情况确定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在法庭询问时如何回答以及证据直接决定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比例。
回复时间: 2019-07-29 20:18
需要证据证实责任认定
回复时间: 2019-07-29 22:23
需要承担责任,按损害过错进行分配
回复时间: 2019-07-30 08:29
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7-30 09:17
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19-07-30 09:22
关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奶奶的责任是最大的,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发生事故,主要责任在于奶奶;车子摆在操场内,是静止的,它是不会发生撞人事故的,当然你说的操场内学校规定车辆不得入内,伤者作为学校操场的管理人员,也应当遵守规定,这一原因与事故发生有一些许联系,但是一定是次要责任,至于你说的学校是否有责任,确实存在对工作人员疏于管理,也有些许责任,但责任同样是次要责任,你说的拉把手的人,如果此人能找到,我认为此人的责任偏大。在多因一果的案件中,根据过错归责原则,一方有故意或重大过错的,其他人只是一般过失的情况下,责任应由主要责任方承担或承担主要责任,一般过失人不承担或承担相对较轻的责任。所以我认为责任的分配应当是,奶奶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拉车把手的人负次要责任,学校和老人不承担或承担相当次要的责任。
追问:

1、学校网站和校园操场上明令禁止车辆进入和14岁以下未成年进入(有多日拍摄的视频为证,每天都有孩子在操场上玩耍/骑车)。
2、而且车辆停放的位置就在塑胶跑道上,电动三轮车如果是关闭电源或者拉上手刹是不会处于运动状态(已做实验证明)而导致伤人的。
3、孩子的行为是无意识的行为。

回答:

关于车辆停在操场内的问题,这个很难认定老人或学校有错,不得入内并非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入内,正确的理解这只是学校内部的管理规定,并非法律禁止的,学校和老人是很难认定为有过错,如果是工作需要,老人行使操场维护或其他需要,有权进入,那就没有过错,这一点,如果一旦诉讼,这完全由学校说了算,法院也没有办法。想要认定学校或老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仅仅只是一种理想,但凶多吉少;孩子当然是无意识的,3岁的孩子知道什么,问题在于奶奶,她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这是法律有规定的。

追问:

老人家是拾荒后将车停放,学校已经告知他不要收垃圾,不要将车停放在内,依旧不予理睬。

回答:

如果你现在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你可以起诉要求老人和学校也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你没有,客观的符合常理的去想一下,当你起诉学校和老人时,为了规避责任,学校显然是不会这么说的。

追问:

从入住到出院,我们一直都不定期的探望老人然后跟老人协商处理。虽说没有垫付医药费,但是我们跟老人家承诺我们该承担的我们一定承担。至于起诉我们不会去起诉,待老人起诉,我们一定积极应诉。老人可以选择起诉我们,或者起诉学校均可。

回答:

是的,你说的符合逻辑,诉权在于老人,毕竟受害人是老人家,幼儿和奶奶是责任人。但是你问的问题是哪些人有可能承担责任,或者说承担责任可能性大小,以上意见均围绕这个问题展开,如果我是老人的代理律师 ,我会只起诉幼儿法定监护人却孩子的父母,学校和车子的主人我不会起诉,因为明显会增加诉讼举证的难度,我必须证明学校和车子的主人有过错,而受伤的地方又是在学校的管理权限内,几乎没有可能用证据认定学校和车主有过错,你说的警示标语明显不适用于学校内部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需要的情况。即便你说的事实和实际情况不一样,但是一旦诉讼,每一个当事人都 会想尽一切办法为自己开脱,而本案当中的开脱对于学校和车主来说简直太简单了。

追问:

关键是老人就是车主,且校方聘用老人管理操场。车子就是老人自己擅自开入学校操场的。老人如果起诉奶奶,我方会追加学校、拉车把手的人一起作为被告方。因为都有责任。

回答:

作为被告方,你可以申请追回被告,但申请归申请,需要法院审查并同意才能追回为被告。老人是学校的管理 人,是学校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可否基于工作需要将电动车放于管理场所内,完全凭学校和老人一句话,法院对于这种情况我想应该无能为力。

追问:

恩,谢谢罗律师的建议。这也提醒了我凡事要讲求证据。操场内无摄像头,如果对方上诉其实也得拿人证、物证。
老人和学校可以一句话,但是我们我有录音为证,老人是学校放假拾荒,收学生旧书(私活)所致。
同时连续多日的视频(操场内孩子玩耍和骑车)也足以证明校方/操场管理员的工作失职。

回答: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这事实,那应当好很多,要不然追究的结果就比较悬。

回复时间: 2019-07-30 09:2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侵权,是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至于你方、学校、老人自己、拉车把手的人,其中这四方,学校应当承担的是其用工责任;老人自己应当承担的是自己的过失责任;拉车把手的人,如果他是看到电动三轮机失去控制,然后紧急进行处置,但未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承担责任
追问:

拉车把手的人是为了避免车子撞倒他家的小孩,所以推了一把撞了才撞倒老人的。

回复时间: 2019-07-30 10:31
按过错承担责任,明显过错不全在于你这方
回复时间: 2019-07-30 11:03
老人自己有一定过错,可以根据过错来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7-30 11:37
建议你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9-07-30 13:36
您好,老人是在工作时受伤的吗?如果是,可以申请工伤鉴定。老人在不能放车子的地方放了车子,老人也是有重大过失的。物业公司可以先行承担,然后再向老人追偿。孩子和另一个人的过失,建议直接跟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考虑起诉。具体的您可以电话微信咨询,我会尽我所能帮助您
回复时间: 2019-07-30 14:50
对于您的补充问题是需要明确相关事实证据的,责任是按照侵权责任划分规则进行划分
回复时间: 2019-07-30 17:19
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7-31 07:08
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7-31 11:09
主要责任是小孩的监护人无疑,老人停放车辆在运动场地也有一定的过错误,拉车手把的人如无特殊情况,应当是阻止车辆发生意外的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8-01 21:31
这个是需要承担赔偿费用的。交通事故。
回复时间: 2019-08-02 09:13
根据过错责任来承担
回复时间: 2019-08-02 10:31
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9-08-02 10:59
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8-02 14:02
协商不了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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