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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明遗嘱继承纠纷

辽宁-沈阳 07-06 14:07  悬赏 0  发布者:雙亾撁掱 给我留言  回答:(0)
王某静(1920年)出生,25岁时嫁给张某山,双方婚后无子女。此前张某山已经有三名未成年子女,即张某才,张某福,张某金。1970年王某静在其年龄50多岁时决定回原籍苏家屯沙河镇某村居住,即王某静与张某山回乡投靠王某静的侄子王某明。到某村时没有住处,由王某明帮助王某静与张某山在王某明的宅基地内建了一处48.8平方米的砖房。由于当时张某山与张某静已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王某明经常为其干活,照顾二位老人的生活,尽了相应的赡养义务。1986年张某山病逝。1987年6月王某静又再婚,嫁给长春市一姓施者。1993年11月王某静预感到病危已无法治愈,要求回原籍苏家屯沙河镇某村安葬,由王某春即其弟弟将其从长春施家接回。王某静在王某明家至病故前的21天里曾多次表示对王某明这么多年来对其生活各方面照顾的感谢之情,并明确表示其48.8平方米的住房由王某明继承,当时有邻居等在场,从王某静1993年去世至今,位于苏家屯区沙河镇某村的48.8平方米的住房一直由王某明居住。该村由于地处某市矿务局某煤矿采煤下沉区,有关部门已决定该村整体动迁,新村已于另处建完,该村村民现已经陆续搬迁中。该48.8平方米的住房,预留在新村某号某门(二楼),面积69.595平方米,增加20.795平方米。原面积48.8不收取费用,增加的20.795平方米每平方米按650元计算增加房款13516.75元。该新村住房二层楼出售按每平方米1400元计算。由于张某才提出继承该房屋,王某明遂于2005年10月25日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张某福于张某山,王某静死亡前去世,张某金于张某山,王某静死亡后去世,张某福,张某金的继承人明确表明放弃继承并进行了公证,公证机关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张某才有继承权。 
问:怎么帮助张某才获得继承权?怎么辩护?(在5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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