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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合同纠纷

 08-09 10:50  悬赏 25  发布者:131720……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11)
公司情况:公司名:某某A1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张三。股东:张三占股2%,李四占股98%,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实缴为0。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
事因:2018年某某A1服务有限公司与A2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产生纠纷。2019年8月A2公司起诉A1公司。原A1公司与2019年7月法人张三及股东张三,变更为新法人为王三,王三占股份2%。2019年9月A1公司败诉,需要赔偿A2公司20000元。结果A1公司账户没有一分钱。
问题1:能否追究A1公司前法人张三的法律责任?张三应当付那些责任?会限制高消费么?

问题2:王三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会限制高消费么?

问题3:大股东李四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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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9年08月09日 13时33分
您好,律师已了解你的基本情况,对你提出的3个问题,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经仔细研究,现回复如下:
    为了便于你理解,避免赘述,律师将你的3个问题归纳如下:
    一、能否追究A1公司前法人张三的法律责任?张三应当付那些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债务以公司的资产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须向公司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须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实缴为0,即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本案,张三未履行出资义务将股份转让给王三,张三是否承担责任,则须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A2公司在执行中没有申请追加张三为被执行人的,则张三不会承担责任;如果申请追加张三为被执行人的,则张三须在出资的范围内(张三占股2%,应当履行4万元出资义务)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1)《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4)《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大股东李四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王三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如前所述,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须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李四、王三都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只要A2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追加王三、李四为被执行人的,王三、李四就须在各自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张三、王三会限制高消费么?
    1、本案因A2公司仅起诉A1公司,未将A1公司股东张三、王三、李四列为被告,因此,法院仅判决A1公司承担责任,为判决A1公司股东张三、王三、李四承担责任。正常情况下,A2公司依据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只会将A1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王三限制高消费,不会对张三、李四限制高消费;
    2、但在执行过程中,A2公司可以向执行局申请追加张三、王三、李四为被执行人。如果执行局裁定追加张三、王三、李四为被执行人,张三、王三、李四未履行判决义务的,法院会将张三、李四限制高消费。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综上所述,律师的结论是:
    1、在A2公司没有起诉张三、王三、李四3股东的情况下,3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在强制执行过程中,A2公司是否向执行局申请追加3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不申请,则3股东不承担责任;如果申请,则3股东需要在各自的出资范围内对A1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关于限制高消费,张三、李四是否被限制高消费,取决于A2公司是否向向执行局申请追加张三、李四为被执行人。如果不申请,张三、李四不会被限制高消费;如果申请,张三、李四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会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对于王三,无论A2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是否申请追加王三为被执行人,因王三是现任A1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公司不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会对王三限制高消费;
    五、最后涉及一个你没有咨询的问题。本案,在A2公司申请追加张三、王三、李四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无论哪一位股东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在3股东内部,应当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摊A1公司的债务(2万元)。因此,如果任何一股东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可以向其他二位股东追偿。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追问一:如果张三独自出了2万元赔给A2公司,其他两个股东没有出钱,这时候公司已经不欠外部钱了,是不是公司就正常了,不用限制高消费及把法人拉人黑名单了?

追问二:如果A1公司欠A2公司的是3万元,此时张三独自给了2万元,已经完成了自己股份内的金额,但是张三由于之前是旧法人,也是旧股东,现在A1公司有1万元没付给A2公司。是不是也有可能被拉入黑名单,就是限制高消费?

回答:

您好,一、如果张三清偿债务,公司就没事了。法院也不会限制高消费;也不会将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二、如前所述,股东须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三有2%的股份,对应的出资应为4万元。如果张三只清偿2万元,仍会被限制高消费。

如有疑问,可以再次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8-09 10:52
你好,有需要建议委托律师全权代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9-08-09 11:17
你好,有需要建议委托律师全权代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9-08-09 11:43
你好!细看了你的陈述和问题,现结合我的经验一一回复如下:
1、公司的债务以公司的资产承担责任。目前公司注册资金是认缴制,股东在未实际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对于A1公司的债务,应该由公司和股东王三、李四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限制高消费来说,公司债务,一般会涉及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责任人。所以,张三、王三、李四都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受到牵连。但司法实践中来说,相反原法人张三有可能脱离出来,到执行的时候,张三与公司已然无关联了。

2、王三的责任已经在回复1中说清,王三的救济途径和策略,如原法人张三以欺诈方式变更股份和法人登记,隐瞒未真实出资事实,王三如承担责任或因此损失,可以起诉张三要求赔偿。

3、大股东李四也如回复1中回复一样,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债务2万来说,应该还未超出注册金,所以李四对2万的98%承担连带责任。

4、总的来说,为了两万债务,被限制高消费着实不划算。建议无论谁,先把对外债务清除了,再来对内进行诉讼。把自己的限高风险清除掉。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回复时间: 2019-08-09 11:50
你好,具体要看你们双方所签的协议合同内容再做定论,需要对各项问题进行妥善解决才可以处理。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如遇本人繁忙可请稍后再拨)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来律所与我当面约谈。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272积分
回复时间: 2019-08-09 13:03
合同纠纷,支付定金方违约,定金不退。收取定金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定金返还给支付定金方
回复时间: 2019-08-09 14:41
可以追究股东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9-08-09 15:13
1、我认为本案不能追究张三的责任,不会限制高消费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但是如果王三给付了张三的股东转让款,张三却没有向公司缴纳投资款,王三被追究未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张三主张要求赔偿的。。2、王三作为公司股东,如果出资没有到位,应该在应该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一定会‘把法定代表人王三’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的。3、李四如果出资也没有到位,也应该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的债务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9-08-09 15:42
公司中各个股东及法人的责任的承担主要是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回复时间: 2019-08-09 16:08
你这是发布了一道考试题吗。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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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8-09 17:28
股东一般无需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司法拘留。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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