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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黑龙江-齐齐哈尔 08-10 12:23  悬赏 0  发布者:龙江晨雪 给我留言  回答:(3)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是债权人,向您咨询以下问题,请您不吝赐教。
1、案件经过。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房屋过户了给儿媳,县法院、市法院撤销了他们的房屋交易。在案件审理期间,儿媳又把房屋以30万元价格卖给了第三人。我起诉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房屋交易无效。最近,县法院判决第三人(购房人)为善意取得,这样我就失去了用这个房屋还债的资格。
     2、我的想法
我有两个想法。一是根据县法院、市法院的撤销债务人和儿媳房屋判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请求法院直接执行债务人儿媳承担30元债务。二是如果这样不行,我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儿媳、儿子,让他俩承担30万元债务。
我想问问律师,1、因为我不是房屋原所有权人,法院能不能支持我的主张。2、如果要起诉,您看看诉讼请求这样可以不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儿媳承担债务人30万元债务。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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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864608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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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8-10 12:26
你好,建议携带资料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9-08-10 13:02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或者加微信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回复时间: 2019-08-10 15:28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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