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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咨询(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广东-广州 03-02 21:35  悬赏 0  发布者:tanhan…… 给我留言  回答:(1)
各位尊敬的律师,您们好:
我于2010年2月入职广州天河一超市(以下简称被告)做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4月,我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口头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未获批准,2012年4月16日,我通过邮政EMS发了一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被告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补交社保。(超市于4月17日签收)2012年4月18日,被告经理通知我去拿工资,我拿到了12年4月的工资,但经理不同意给我买社保。我与4月13日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我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主张了每月发放工资1900元。每天的工作时间为9小时,每个月在非节假日时可以自主休息3天。
我在仲裁时提交了工作证与离职薪金结算单扫描件证明劳动关系、EMS详情单及送达回证证明辞职理由。在仲裁庭讯时提供了同事的名字和经理的名字与电话。
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以工作证上面的公章与注册名不符合为由否认我是其员工。
仲裁认定:被告未提供证据反驳劳动关系不成立,我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已向被告提出辞职,但未证明其内容。
仲裁裁决:1、被告支付我2010年4月22日至2012年4月15日期间延长加班工资7829.31元;2、被告支付我2010年4月22日至2012年4月15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4372.41元;3、被告支付我2010年4月22日至2012年4月15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848.21元;4、驳回我的其他请求。
双方均不服向天河法院起诉。我的诉讼请求是维持仲裁裁决123项,变更第4项为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50元。对方的诉讼请求是拒不承认我与其有劳动关系,要求法院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我补充提交了被告的一些资料证明公章是被告所有。
法院开庭时法官极力主张调解,开始说38000,后来被告一直不同意,法官就一直降,降到25000元,我开始松开了,但要求支付现金再签调解书。后来一想,法官也未免太为被告着想了吧,就反悔了。
开庭时我主张每月工资1900元,法官就问被告有无包括加班费,被告说包括,我说不包括。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
法院认定:根据我主张的上班情况及实际支付领取的工资金额,双方实行的为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的用工模式。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即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可以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即加班期间)的工资。但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此相应,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在2010年5月份之前的工资收入,经折算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应视为大观商城已足额向我支付了加班工资,故我要求该时段的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判决,把仲裁裁决1、2、3项的加班工资由38687.93元变更为判决支付加班工资9034.48元,
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支付我加班工资9034.48元;2、被告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50元;3、驳回我的其他请求;4、驳回被告的其他请求。

请问在被告未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上要求19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时包括加班费,庭审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19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时包括加班费,未主张我入职时已明确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标准工作时间和加班工作时间)内的标准工资和加班工资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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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3-03 00:40
先在15天内上诉。再搜集证据反驳
追问:

您好,请问要收集一些什么证据呢?是法律方面的还是要我去证明每月的工资是多少呀?

回答:

如工资条里有加班工时、基本工资记录

追问:

您好,没有工资条的。就是我主张每月发1900元工资,对方在仲裁时不认可劳动关系,一审时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的。

回答:

仲裁是如何认定你的工资及加班工时?
法院判决一般都是如此。

追问:

仲裁因对方否认劳动关系,所以采纳我主张的月工资1900元为基数计算的加班费。
但法院在一审开庭时问了句1900元里面是否包括了加班费,对方说包括。
法院就认定:根据我主张的上班情况及实际支付领取的工资金额,双方实行的为固定时间、固定报酬的用工模式。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即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可以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即加班期间)的工资。但是,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此相应,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在2010年5月份之前的工资收入,经折算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应视为大观商城已足额向我支付了加班工资,故我要求该时段的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然后2010年5月份之后,因为算上加班时间,1900元一月的话比最低工资标准要低,法院就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出应发工资减去1900判决被告补齐。
请问法院这样判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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