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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劳动法空子,变相威胁劳动者

广西-贵港 08-15 18:19  悬赏 0  发布者:lookab……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某城市某单位合同工,我2011年入职,三年一签合同,已签两次合同,到第七年单位以上级的政策(以人事局的名义实施了某条劳动法规)把我们从单位撤退,然后再从新招聘我们,故而已经发生了劳动补偿一说,被撤退的有权劳动仲裁,而让我们需要这份已经有感情的工作的劳动者苦恼,如果我们劳动仲裁单位,单位却以这为由不再和我们继续签约合同。请问这一情况属于变相改变劳动者权益的动机吗?然而现在我们继续在这单位工作,之前的劳动补偿金年份是否不能再算?因为仲裁时间为一年,那么以后单位想要我们就留,不要我们将不再和我们续签,不再续签意味着我们之前的劳动补偿金自己自动放弃。这样变相的过程有什么法律依据或证明维护劳动者的正常合法权益,单位是否利用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变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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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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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08-15 21:27
你好,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哦。
回复时间: 2019-08-15 19:20
你好
    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你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愿意,你可以请求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9-08-15 23:13
通常按照合同情况处理。
回复时间: 2019-08-16 15:13
建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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