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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施依据

湖北 09-09 10:07  悬赏 5  发布者:itlaol…… 给我留言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 发布时间: 2018-07-19 10:26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鄂财采发〔2015〕5号  发布日期:2015-03-19
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从2007年至今,为解决采购人反映的政府采购高价采购问题,我省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比重确定为60%和30%。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从节资防腐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同时采购人反映没有弹性的价格区间,不满足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专用仪器设备的采购需要。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目标,满足项目采购的实际,我省在《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价格比重进行调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货物类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通用类项目的招标采购要相对明确项目评审的价格比重。
两者应该怎么进行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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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9-09-09 13:49
你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 处理
追问:

湖北省财政厅文件 鄂财采发〔2015〕5号是否已经算废除了

回复时间: 2019-09-09 15:41
协商处理,协商未果,起诉维权。
追问:

从法律的来看是按照地方文件来还是按国标进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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