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李波  朱建宇  龙宇涛  魏伟  
已解决问题

大家帮忙看下协议的内容合法合理,有效吗

 03-10 09:17  悬赏 10  发布者:sofei0……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福州 回答:(9)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       ,男,身份证号: 

乙方:       ,女,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      年   月    日在                   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无任何财产约定。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婚内房屋产权归属及其他财产权益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如下协议:
一、位于      市      区    号 的房产,现产权人登记在乙方名下,双方一致同意此房产系乙方的个人财产,乙方有权依法独立行使对此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乙方和甲方房产所有权均永久归乙方一人所有。该房产因增值、动迁、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仍然按照房产所有权永久归乙方一人所有。
二、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个人控制的现金、知识产权的收益、股权、已购商品,以及接受的赠予或继承的遗产等,均归乙方一人所有。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在此期间私自借出、变卖、转让、赠予等。
三、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出现以下情形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婚外情的;    
(二) 对乙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乙方及乙方所生子女的;  
(三) 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经乙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   
(四) 因甲方原因经常夜不归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  
(五) 其他因甲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如上房产之产权及财产100%归属于乙方私有财产,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形式进行分割。如离婚期间甲乙双方已有子女,由乙方决定子女归属,如乙方获得抚养权,甲方每月按照当地生活水平给付子女抚养费用至子女十八周岁,子女的教育经费以及在上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所借之债务,均由甲方负责偿还。如甲方所借之债务发生在甲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后甲乙双方离婚,甲方不得将未还清之债务转嫁乙方,由甲方单方负责偿还。
五、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六、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本协议内容,如果双方因财产问题产生法律纠纷的,甲乙双方均同意本协议约定内容具有优先法律约束力,并且高于双方签属的任何其它协议或其它法律证据。
七、本协议在甲乙双方完全清楚、明白、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一致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共    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手写添加、涂改协议内容及单方毁约均无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3月10日 09时22分
答:有效,但是,约定第四条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第三条甲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形式进行分割。如离婚期间甲乙双方已有子女,由乙方决定子女归属,是无效条款。
追问:

你好,朱律师,那如果直接将无效条款去掉的话,是不是就可以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10 09:22
建议与律师面谈。
  • [福建-福州]
  • 陈宇律师 VIP
  • 电话:13774573086
  • 1229668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3-10 09:25
我是福州律师,你可以把协议拿来我当面审核。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2706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3-10 09:37
第三条不生效,该条涉及离婚时财产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3-10 09:38
第三条效力有点问题,在离婚时,对方可以反悔。
回复时间: 2013-03-10 09:41
建议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3-10 10:02
部分条款有问题。
回复时间: 2013-03-10 11:02
建议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3-10 11:34
要与律师当面谈为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黑河
广东深圳
北京朝阳区
湖南长沙
北京朝阳区
贵州黔东南
福建厦门
安徽合肥
广东广州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广州
人气:3916878
黑龙江 黑河
人气:104
湖北 襄阳
人气:444091
安徽 合肥
人气:281832
广东 深圳
人气:17267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