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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本人2018年10月在及贷网络平台上借款35000元,分期12个月,每月还款3907

广东-深圳 12-10 07:50  悬赏 0  发布者:周志伟 回答:(6)
律师你好!本人2018年10月在及贷网络平台上借款35000元,分期12个月,每月还款3907.17元,已经按时还款10个月,合计还款3900多元,由于利息太高,自2019年8月还完之后,再无力进行偿还,昨天通过同事得知,对方委托广东君纳律师事务所赵焕明律师发给同事一份律师函的截图给我的同事,并告知律师函同时发送到了我当地公安局,我看到律师函截图上面的借款金额却是46880多元,与我当初借款实际到账金额不符,想咨询下这种给同事发送截图的律师函正规吗?律师函是真是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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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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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9-12-10 08:35
联系贷款机构并与之达成还款方案,否则将面临贷款机构的起诉,利息超过年利率36%以上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回复时间: 2019-12-10 08:56
你好,年利率超过36%以上法律不支持。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0 09:50
如果是每月等额偿还,以后的本金、利息要逐渐减少,这样总共下来,本息还要远远小于本金×2%×借款月数。具体计算,每个月的本金因该为(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每个月的利息等各种费用≤【(原始本金-已经支付过的本金)×2%】。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债权人故意失联的,之后的利息不予计算。如果属于非法放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只计算实收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不予计算。当然,对方恶意催收的,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责任。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337积分
回复时间: 2019-12-10 18:29
超过两分的利息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9-12-10 10:42
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处理。
回复时间: 2019-12-10 11:37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或者加微信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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