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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我们丢失的货物负责?

河北-邯郸 07-14 13:51  悬赏 25  发布者:wangya……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公司与某钢厂签订钢材购销合同,钢厂根据我方出具的卸货场地证明(证明上有两个我方卸货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委托下属车队把钢材运到我公司指定货场,货到后由我方人员在回执单上加盖我方业务专用章签收。后来有两车货,车队在没有我方卸货地点变更证明和货物转让证明的的情况下,送货时在和我方一位卸货联系人联系时,听信这位联系人擅自更改卸货地点,并且在回执单上加盖了别的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回钢厂结算,现在造成我方失去对这两车货的控制。
    请问:我方这位卸货联系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钢厂是否有责任和义务为我方追回这辆车货物?如果追不回来钢厂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补充:
谢谢王律师:既然是职务行为,那我方是该找我方卸货联系人追回这两车货物呢,还是找钢厂来追回这两车货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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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14 14:45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7-14 13:52
职务行为,可以追回。
回复时间: 2010-07-14 15:22
找钢厂要求按合同履行,因为你公司并未收到货物
回复时间: 2010-07-27 14:10
职务行为,可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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