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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5月份,在恒昌利通借款56128元,实际收到款额四万元

山东-东营 01-15 00:4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15年5月份,在恒昌利通借款56128元,实际收到款额四万元,于2917年5月份收到恒昌上海分公司电话告知我有逾期9300元,本人对逾期不承认,之前一直是按照指定金额还款,每月13号还款1863.11元,偶尔会有晚几天的时候也是和恒昌东营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积极联系还款事宜,并在随后几天内按工作人员指定款额还款,不明白为何为产生如此高的逾期,并且16年的下半年一直在和恒昌潍坊分公司和烟台分公司联系提前还款事宜,并未有工作人员告知有逾期,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拨打我单位电话,本人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和上海分公司的人员协商还款事宜,被告知存入19500元,全部结清,本人于1017年5月31日转让指定账户19500元,当日手机收到信息划扣9300元,此前及此后未有人员告知该款项是什么,本人联系恒昌上海分公司被告知扣除的是逾期,剩下的要不然一次还清两万多,要不然就是每月按时划扣,我觉得这是一家欺骗人的公司和他们协商,给我个说话,然后就没有下文了,从三年前他们开始暴力催收,骚扰我的工作单位,打领导办公室电话,现在更是曝光我的电话,没有都有骚扰电话及短信,更严重威胁了我的家人,我想咨询下我现在该怎么办,今天他们打电话给我让我还款剩下的一万全部结清,我现在已经是不相信他们了,我一共从恒昌借款四万,到现在为止我已经还款5645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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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1-15 08:50
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的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利息(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全部视为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根据“法释[20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贷款平台对你存在套路贷、非法放贷等违法犯罪因素的,只计算本金,利息等费用我认为可不予计算。 如对方的行为存在套路贷诈骗、强迫交易、恐吓维系额、寻衅滋事、黑恶势力等因素的,建议你到公安机关报案。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但是非法的要求可以拒绝,对方以讨债为名实施违法犯罪之勾当更应当严惩。
回复时间: 2020-01-15 10:57
你好,由合同违约方承担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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