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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8年10月22日出的事故,2019年4月认定为工伤

山西-太原 04-04 11:15  悬赏 0  发布者:好运相伴 回答:(1)
本人2018年10月22日出的事故,2019年4月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十个月,(2018年10月22日至2019年8月21日止)。2019年9月6号认定为伤残九级。这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单位一直没给。我2019年8月22日上班。到2019年11月30日。上了三个多月班企业单位给了上班期间的工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我请了三个月病假。取内固定板。 2020年3月份应该上班,公司一直未给我安排工作,到了3月20号,给我安排了一个路程为一个小时的上班地点。我没去,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会给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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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0-04-05 14:48
工伤的问题先申请工伤认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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