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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期间”的规定有差异应该优

河南-安阳 04-07 22:00  悬赏 20  发布者:vx0916 给我留言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99条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如果当事人对起算时间有明确的约定,是否理所应当的按照约定的起算时间起算?
问题补充:
(2019)豫民申5120号民事申诉案件:再审申请人与被再审申请人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附件九)第一条第三款约定:“贷款期限:自2007年8月26日起至2008年8月26日止。”第三条约定:“保证人保证期间: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上述约定是否可以认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8月26日?进而认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2008年8月26日至2010年8月25日”?
而河南省高院的裁定是:“案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是2007年8月26日至2008年8月26日,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自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本案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期间的计算方法另有约定,故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应为2008年8月27日至2010年8月26日。”是否不当?如果是为不当,通过什么途径和程序可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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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0-04-08 16:24
可以直接诉讼的
回复时间: 2020-04-08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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