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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有没有权利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呢?

 03-29 16:43  悬赏 0  发布者:zhuyun……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常州 回答:(4)
我老公五年前与他的前妻因为感情破裂闹离婚。因为一直怀疑前妻所生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所以在决定离婚时我老公单方面采了孩子的血样去南京人民医院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儿子真不是他亲生的。一气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法院判决偿还孩子五年的抚养费,和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结果,法院以单方面去做的鉴定结果无效,不能作为证据为由,进行了最终的调解,调解结果是,两人离婚,儿子跟女方生活,以后孩子的一切费用都有女方承担,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子,我老公折价后给付了她4万元。
  如今,她前妻要求我老公再去做次亲子鉴定,说是要确定一下。她说,因为她怀疑我老公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并想甩掉儿子不管,所以,才弄了张假的鉴定结果单来。
  觉得荒唐可笑之余,我想请问一下您,我老公有这个义务答应她的要求吗?还有,如果答应她去做的话,结果还是无血缘关系的话,我老公有没有权利再次提出要她给付精神损害费呀?(当然,既已过去,也不会再去提什么了),只是觉得,她这行为不是再次揭了我老公心灵的伤疤吗?她有这个权利和资格再来伤害我老公呀?她既然怀疑我老公,她当初为什么不在法庭上同意再去做次呀?
  退一步讲,如果,上次的鉴定结果果真错了的话,那我老公有没有权利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呢?
 麻烦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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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年03月30日 16时46分
1、关于之前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由于5年前已经起诉过,经过调解双方已离婚,调解协议已生效,因此如果再次起诉,法院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拒绝受理;
2、双方离婚后,即使孩子不是亲生,但双方实际已经形成抚养关系,因此,在协议离婚后,只要存在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条参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29 17:09
是否同意再次鉴定,你老公决定。
如果再次鉴定结果还是没有血缘关系,也无法再主张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3-29 17:23
您好,已经超过时效,调解书已经生效。不能再次主张了。如果需要帮助,可联系
回复时间: 2013-03-29 22:27
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适用时效的规定,所以就不受二年时效的限制,一方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婚姻法,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方若以此为诉,要求鉴定,如不配合,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毕竟在以前诉讼中,应当未有对孩子是否亲生做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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