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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控告书
吉林-延边 04-04 14:49 悬赏 0 发布者:741825…… 给我留言 回答:(2) 申诉控告书
申诉控告书
申诉代理人:陈洪祥(陈维汉之子),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
申诉请求
1、安图县明月镇政府不作为,不重事实。
事实与理由
在1984年,安图县第一中学搞勤政俭学,占了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的土地4.2公顷。此后安图县第一中学未经安图向明月镇河东村的同意,安图一中将占用的4.2公顷土地租给了安图县明月镇东兴村,此事一起了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全体村民的反对以和不满,双方多次交涉土地始终未要回。在此,河东村委员会研究决定:“谁能将安图县第一中学私自租给安图县明月镇东兴村的土地要回,其报酬4.2公顷土地中的20%归谁使用。”并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公布了村委会的决定。全体村民一致统一村委会的决定。聘用我父去打这场官司,并签有委托书。
陈洪祥父亲陈维汉依据村委会的决定,村委会也同意陈维汉代表村委会办理此事,以村民身份与安图县第一中学交涉,同时向明月镇政府、农牧局领导写材料反映情况。历经坎坷,申诉代理人的父亲陈维汉在1986年9月份,将安图县第一中学私自租给明月镇东兴村的4.2公顷土地要了回来。可是至今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当时的承诺,不支付报酬,不兑现当初承诺的0.84公顷的土地的使用权。
2007年12月24日阿奴凸显明月镇政府组成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中称:“当时村委会组成追讨耕地工作组,组成人员有:原村书记郑云廷、会计陈义祥、村民陈维汉和刘福秋等六人,同时决定追讨耕地人员不给工资,用追回的4.2公顷耕地的20%支付酬劳。经过追讨人员陈维汉等人的努力交涉,1986年9月安图一中转租给东兴村的4.2公顷水田地被追讨回来,被追回的耕地先后被村民抢占买卖,村委会并没有及时兑现酬劳承诺。”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当时,村委会只开会决定并没有组成什么耕地追讨工作组,追讨耕地的完全是陈维汉的辛勤劳动的结果,20%的酬劳也只有陈维汉个人享受才对。
陈洪祥的父亲陈维汉因索要土地的行为,惹恼了齐成发、齐成发就雇佣张杰、于显库为杀手,将陈维汉杀害。陈维汉是为了村集体的利益付出了自己的生命。我们为此事多次上访,但此案至今未能处理。此后,安图县明月这河东村给了一点点钱解决此事,我们不答应。时至今日,我们已经打了15年的官司,安图县明月镇和河东村几位领导拒不支付报酬,拒不解决人命案。多年来,我为了父亲陈维汉的利益一直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处理此案,但始终没有结果。陈维汉用汗水和生命换来的土地,现在的价值为252万元,我们应得的20%土地是8亩4分地,乘以60元等于50.4万元。为了安慰陈维汉的在天之灵,我们的要求也不高,只要求安图县明月镇支付报酬50.4万元即可。请上级领导为我做主,责令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报酬50.4万元。(当追回的土地上有争议的情况下,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建房并已形成买卖,此事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本没人管。)
2007年未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河东村郭村长的小舅子张玉富。齐先臣等2户村民私自建房,安图县城管大队责令拆除,延边广播电视台曾播出。在郭村长与镇政府干部的操作下,不但未拆,反而在2007年7月河东村又发生了买卖土地一事。在村长郭德兴的带领下,齐先臣和李恩州等二十几户村民私自买卖土地、建房。我们多次找土地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但始终没有得处理。这块地是我父亲用汗水和生命换来的宝贵的土地。
明月镇各位领导,你们以什么名义给齐成发买凶杀人犯16万元,齐成发在我父亲被害的第二年,把土地给了他儿子,他已跑回了山东,他儿子在种他的地,他儿子却说土地被人抢了?什么人抢了他的土地?你们不做任何调查,请问镇政府领导,我父亲为了集体的利益被害,你们又付出多少死亡抚恤金?这么多年来,我们拿回的8亩多地没种一点,你们又赔偿了多少,请你们有关部门做调查吧。难道我父亲的事情,有违法行为,为什么不进行调查、处理?这是什么行为?请你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事事把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构建和谐诚信的社会主义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吧!
总之,在我的控告下,明月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属实。在属实的情况下,明月镇政府你们又给了我们被害人的亲属什么样的答复?请问明月镇领导你们什么时候能给我们一个美满的答复?我们陈氏家族在这个问题上绝不让步,也决不妥协。为了我父亲的在天之灵,让我父亲瞑目。我们一定要讨回公道,请人民政府给我们做主。真切的希望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过问一下我们的事情,此案能够得到尽快的解决。
我父把命都搭上了,可买凶杀人犯却的16万元,明月镇政府你们好好想想吧,认真调查吧。
控告人:陈维汉的子女 共计8人
冤 冤 冤
陈玉环 陈明祥 陈瑞祥 陈洪祥 陈志祥 陈国祥 陈波祥 陈玉莲
授权人:陈洪祥
2012年1月3日
让认识的人发下
关于河东村村民陈洪祥反映其父陈维汉协助河东村追讨土地的承诺不予兑现问题的调查
多年以来,河东村村民陈洪祥多次来镇政府向镇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其父陈维汉1984年协助河东村追讨安图三中(现一中)4.2公顷集体耕地,当时村里承诺耕地追回后,拿出所追回20%,作为追讨人陈维汉的报酬。然而,4.2公顷耕地追回至今,村里不予兑现承诺。针对陈洪祥反映的问题,2月13热组成调查,由镇纪检副书记、信访办副书记王金生及经营管理站杨卫红、综合治理办国兴来等人组成联合调查组,,截止2月30日入村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件经过
1968年安图县第一中学(现三中)在师生中展开勤工俭学活动,校方与原东方大队(现河东村)经协商无偿使用该4.2公顷水田地,作为校方勤工俭学基地。1984年村民得知安图县第一中学将用于勤工俭学的4.2公顷水田地私自转租给了明月镇东兴村,对此,村民有意见,要求追回耕地。时任大队村书记郑云廷、村长刘福安、经联社主任陈瑞祥、会计陈义祥(大队干部)研究决定,并召开社员大会,由村民陈维汉给生产队追讨耕地。
1、不给报酬,如打回耕地4.2公顷中的20%给陈维汉作为报酬(使用)。
2、用4.2公顷土地的8亩4分地归陈维汉使用。
3、如不能追回土地,生产队不付工钱,车船住宿费概不负责。
经过陈维汉一年多的努力,终于在1986年9月,安图一中租给东兴村的4.2公顷水田地被追讨回来,被追讨回的耕地先后让村民抢占了,村委会并没有及时兑现酬劳陈诺。因此,陈维汉多年来与河东村交涉兑现陈诺的问题,一直无果。陈维汉因此遇害后,其子陈洪祥代父讨说法,上访于各部门。
二、调查情况
当年追讨耕地人员陈维汉已遇害,原村书记郑云廷已去世,经健在的人刘福秋卧病在床,原村长刘福安、经联社主任陈瑞祥、杜有战、会计陈义祥等多位知情人证实,陈洪祥反映的事实属实。
另外,2007年11月20日河东村委会叶证明了没给陈维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三、处理意见
陈洪祥代父反映的问题,已经是多年遗留问题,本着对以利益问题的处理,建议河东村村委会对失信问题的认真研究,吸取教训,同时建议主动与当事人协商处理办法,给予补偿,争取当事人的谅解,并依据现有条件认真加以解决。
安图县明月镇政府联合调查组
2008年12月24日
稿件那天给你
陈伟军 10:16:48
申诉控告书
申诉代理人:陈洪祥(陈维汉之子),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
申诉请求
1、安图县明月镇政府不作为,不重事实。
事实与理由
在1984年,安图县第一中学搞勤政俭学,占了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的土地4.2公顷。此后安图县第一中学未经安图向明月镇河东村的同意,安图一中将占用的4.2公顷土地租给了安图县明月镇东兴村,此事一起了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全体村民的反对以和不满,双方多次交涉土地始终未要回。在此,河东村委员会研究决定:“谁能将安图县第一中学私自租给安图县明月镇东兴村的土地要回,其报酬4.2公顷土地中的20%归谁使用。”并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公布了村委会的决定。全体村民一致统一村委会的决定。聘用我父去打这场官司,并签有委托书。
陈洪祥父亲陈维汉依据村委会的决定,村委会也同意陈维汉代表村委会办理此事,以村民身份与安图县第一中学交涉,同时向明月镇政府、农牧局领导写材料反映情况。历经坎坷,申诉代理人的父亲陈维汉在1986年9月份,将安图县第一中学私自租给明月镇东兴村的4.2公顷土地要了回来。可是至今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当时的承诺,不支付报酬,不兑现当初承诺的0.84公顷的土地的使用权。
2007年12月24日阿奴凸显明月镇政府组成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中称:“当时村委会组成追讨耕地工作组,组成人员有:原村书记郑云廷、会计陈义祥、村民陈维汉和刘福秋等六人,同时决定追讨耕地人员不给工资,用追回的4.2公顷耕地的20%支付酬劳。经过追讨人员陈维汉等人的努力交涉,1986年9月安图一中转租给东兴村的4.2公顷水田地被追讨回来,被追回的耕地先后被村民抢占买卖,村委会并没有及时兑现酬劳承诺。”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当时,村委会只开会决定并没有组成什么耕地追讨工作组,追讨耕地的完全是陈维汉的辛勤劳动的结果,20%的酬劳也只有陈维汉个人享受才对。
陈洪祥的父亲陈维汉因索要土地的行为,惹恼了齐成发、齐成发就雇佣张杰、于显库为杀手,将陈维汉杀害。陈维汉是为了村集体的利益付出了自己的生命。我们为此事多次上访,但此案至今未能处理。此后,安图县明月这河东村给了一点点钱解决此事,我们不答应。时至今日,我们已经打了15年的官司,安图县明月镇和河东村几位领导拒不支付报酬,拒不解决人命案。多年来,我为了父亲陈维汉的利益一直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处理此案,但始终没有结果。陈维汉用汗水和生命换来的土地,现在的价值为252万元,我们应得的20%土地是8亩4分地,乘以60元等于50.4万元。为了安慰陈维汉的在天之灵,我们的要求也不高,只要求安图县明月镇支付报酬50.4万元即可。请上级领导为我做主,责令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报酬50.4万元。(当追回的土地上有争议的情况下,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建房并已形成买卖,此事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本没人管。)
2007年未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河东村郭村长的小舅子张玉富。齐先臣等2户村民私自建房,安图县城管大队责令拆除,延边广播电视台曾播出。在郭村长与镇政府干部的操作下,不但未拆,反而在2007年7月河东村又发生了买卖土地一事。在村长郭德兴的带领下,齐先臣和李恩州等二十几户村民私自买卖土地、建房。我们多次找土地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但始终没有得处理。这块地是我父亲用汗水和生命换来的宝贵的土地。
明月镇各位领导,你们以什么名义给齐成发买凶杀人犯16万元,齐成发在我父亲被害的第二年,把土地给了他儿子,他已跑回了山东,他儿子在种他的地,他儿子却说土地被人抢了?什么人抢了他的土地?你们不做任何调查,请问镇政府领导,我父亲为了集体的利益被害,你们又付出多少死亡抚恤金?这么多年来,我们拿回的8亩多地没种一点,你们又赔偿了多少,请你们有关部门做调查吧。难道我父亲的事情,有违法行为,为什么不进行调查、处理?这是什么行为?请你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事事把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构建和谐诚信的社会主义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吧!
总之,在我的控告下,明月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属实。在属实的情况下,明月镇政府你们又给了我们被害人的亲属什么样的答复?请问明月镇领导你们什么时候能给我们一个美满的答复?我们陈氏家族在这个问题上绝不让步,也决不妥协。为了我父亲的在天之灵,让我父亲瞑目。我们一定要讨回公道,请人民政府给我们做主。真切的希望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过问一下我们的事情,此案能够得到尽快的解决。
我父把命都搭上了,可买凶杀人犯却的16万元,明月镇政府你们好好想想吧,认真调查吧。
控告人:陈维汉的子女 共计8人
冤 冤 冤
陈玉环 陈明祥 陈瑞祥 陈洪祥 陈志祥 陈国祥 陈波祥 陈玉莲
授权人:陈洪祥
20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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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军 10:22:25
关于河东村村民陈洪祥反映其父陈维汉协助河东村追讨土地的承诺不予兑现问题的调查
多年以来,河东村村民陈洪祥多次来镇政府向镇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其父陈维汉1984年协助河东村追讨安图三中(现一中)4.2公顷集体耕地,当时村里承诺耕地追回后,拿出所追回20%,作为追讨人陈维汉的报酬。然而,4.2公顷耕地追回至今,村里不予兑现承诺。针对陈洪祥反映的问题,2月13热组成调查,由镇纪检副书记、信访办副书记王金生及经营管理站杨卫红、综合治理办国兴来等人组成联合调查组,,截止2月30日入村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件经过
1968年安图县第一中学(现三中)在师生中展开勤工俭学活动,校方与原东方大队(现河东村)经协商无偿使用该4.2公顷水田地,作为校方勤工俭学基地。1984年村民得知安图县第一中学将用于勤工俭学的4.2公顷水田地私自转租给了明月镇东兴村,对此,村民有意见,要求追回耕地。时任大队村书记郑云廷、村长刘福安、经联社主任陈瑞祥、会计陈义祥(大队干部)研究决定,并召开社员大会,由村民陈维汉给生产队追讨耕地。
1、不给报酬,如打回耕地4.2公顷中的20%给陈维汉作为报酬(使用)。
2、用4.2公顷土地的8亩4分地归陈维汉使用。
3、如不能追回土地,生产队不付工钱,车船住宿费概不负责。
经过陈维汉一年多的努力,终于在1986年9月,安图一中租给东兴村的4.2公顷水田地被追讨回来,被追讨回的耕地先后让村民抢占了,村委会并没有及时兑现酬劳陈诺。因此,陈维汉多年来与河东村交涉兑现陈诺的问题,一直无果。陈维汉因此遇害后,其子陈洪祥代父讨说法,上访于各部门。
二、调查情况
当年追讨耕地人员陈维汉已遇害,原村书记郑云廷已去世,经健在的人刘福秋卧病在床,原村长刘福安、经联社主任陈瑞祥、杜有战、会计陈义祥等多位知情人证实,陈洪祥反映的事实属实。
另外,2007年11月20日河东村委会叶证明了没给陈维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三、处理意见
陈洪祥代父反映的问题,已经是多年遗留问题,本着对以利益问题的处理,建议河东村村委会对失信问题的认真研究,吸取教训,同时建议主动与当事人协商处理办法,给予补偿,争取当事人的谅解,并依据现有条件认真加以解决。
安图县明月镇政府联合调查组
2008年12月24日
申诉控告书
申诉代理人:陈洪祥(陈维汉之子),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
申诉请求
1、安图县明月镇政府不作为,不重事实。
事实与理由
在1984年,安图县第一中学搞勤政俭学,占了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的土地4.2公顷。此后安图县第一中学未经安图向明月镇河东村的同意,安图一中将占用的4.2公顷土地租给了安图县明月镇东兴村,此事一起了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全体村民的反对以和不满,双方多次交涉土地始终未要回。在此,河东村委员会研究决定:“谁能将安图县第一中学私自租给安图县明月镇东兴村的土地要回,其报酬4.2公顷土地中的20%归谁使用。”并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公布了村委会的决定。全体村民一致统一村委会的决定。聘用我父去打这场官司,并签有委托书。
陈洪祥父亲陈维汉依据村委会的决定,村委会也同意陈维汉代表村委会办理此事,以村民身份与安图县第一中学交涉,同时向明月镇政府、农牧局领导写材料反映情况。历经坎坷,申诉代理人的父亲陈维汉在1986年9月份,将安图县第一中学私自租给明月镇东兴村的4.2公顷土地要了回来。可是至今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当时的承诺,不支付报酬,不兑现当初承诺的0.84公顷的土地的使用权。
2007年12月24日阿奴凸显明月镇政府组成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中称:“当时村委会组成追讨耕地工作组,组成人员有:原村书记郑云廷、会计陈义祥、村民陈维汉和刘福秋等六人,同时决定追讨耕地人员不给工资,用追回的4.2公顷耕地的20%支付酬劳。经过追讨人员陈维汉等人的努力交涉,1986年9月安图一中转租给东兴村的4.2公顷水田地被追讨回来,被追回的耕地先后被村民抢占买卖,村委会并没有及时兑现酬劳承诺。”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当时,村委会只开会决定并没有组成什么耕地追讨工作组,追讨耕地的完全是陈维汉的辛勤劳动的结果,20%的酬劳也只有陈维汉个人享受才对。
陈洪祥的父亲陈维汉因索要土地的行为,惹恼了齐成发、齐成发就雇佣张杰、于显库为杀手,将陈维汉杀害。陈维汉是为了村集体的利益付出了自己的生命。我们为此事多次上访,但此案至今未能处理。此后,安图县明月这河东村给了一点点钱解决此事,我们不答应。时至今日,我们已经打了15年的官司,安图县明月镇和河东村几位领导拒不支付报酬,拒不解决人命案。多年来,我为了父亲陈维汉的利益一直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处理此案,但始终没有结果。陈维汉用汗水和生命换来的土地,现在的价值为252万元,我们应得的20%土地是8亩4分地,乘以60元等于50.4万元。为了安慰陈维汉的在天之灵,我们的要求也不高,只要求安图县明月镇支付报酬50.4万元即可。请上级领导为我做主,责令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报酬50.4万元。(当追回的土地上有争议的情况下,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建房并已形成买卖,此事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本没人管。)
2007年未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河东村郭村长的小舅子张玉富。齐先臣等2户村民私自建房,安图县城管大队责令拆除,延边广播电视台曾播出。在郭村长与镇政府干部的操作下,不但未拆,反而在2007年7月河东村又发生了买卖土地一事。在村长郭德兴的带领下,齐先臣和李恩州等二十几户村民私自买卖土地、建房。我们多次找土地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但始终没有得处理。这块地是我父亲用汗水和生命换来的宝贵的土地。
明月镇各位领导,你们以什么名义给齐成发买凶杀人犯16万元,齐成发在我父亲被害的第二年,把土地给了他儿子,他已跑回了山东,他儿子在种他的地,他儿子却说土地被人抢了?什么人抢了他的土地?你们不做任何调查,请问镇政府领导,我父亲为了集体的利益被害,你们又付出多少死亡抚恤金?这么多年来,我们拿回的8亩多地没种一点,你们又赔偿了多少,请你们有关部门做调查吧。难道我父亲的事情,有违法行为,为什么不进行调查、处理?这是什么行为?请你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事事把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构建和谐诚信的社会主义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吧!
总之,在我的控告下,明月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属实。在属实的情况下,明月镇政府你们又给了我们被害人的亲属什么样的答复?请问明月镇领导你们什么时候能给我们一个美满的答复?我们陈氏家族在这个问题上绝不让步,也决不妥协。为了我父亲的在天之灵,让我父亲瞑目。我们一定要讨回公道,请人民政府给我们做主。真切的希望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过问一下我们的事情,此案能够得到尽快的解决。
我父把命都搭上了,可买凶杀人犯却的16万元,明月镇政府你们好好想想吧,认真调查吧。
控告人:陈维汉的子女 共计8人
冤 冤 冤
陈玉环 陈明祥 陈瑞祥 陈洪祥 陈志祥 陈国祥 陈波祥 陈玉莲
授权人:陈洪祥
2012年1月3日
让认识的人发下
关于河东村村民陈洪祥反映其父陈维汉协助河东村追讨土地的承诺不予兑现问题的调查
多年以来,河东村村民陈洪祥多次来镇政府向镇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其父陈维汉1984年协助河东村追讨安图三中(现一中)4.2公顷集体耕地,当时村里承诺耕地追回后,拿出所追回20%,作为追讨人陈维汉的报酬。然而,4.2公顷耕地追回至今,村里不予兑现承诺。针对陈洪祥反映的问题,2月13热组成调查,由镇纪检副书记、信访办副书记王金生及经营管理站杨卫红、综合治理办国兴来等人组成联合调查组,,截止2月30日入村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件经过
1968年安图县第一中学(现三中)在师生中展开勤工俭学活动,校方与原东方大队(现河东村)经协商无偿使用该4.2公顷水田地,作为校方勤工俭学基地。1984年村民得知安图县第一中学将用于勤工俭学的4.2公顷水田地私自转租给了明月镇东兴村,对此,村民有意见,要求追回耕地。时任大队村书记郑云廷、村长刘福安、经联社主任陈瑞祥、会计陈义祥(大队干部)研究决定,并召开社员大会,由村民陈维汉给生产队追讨耕地。
1、不给报酬,如打回耕地4.2公顷中的20%给陈维汉作为报酬(使用)。
2、用4.2公顷土地的8亩4分地归陈维汉使用。
3、如不能追回土地,生产队不付工钱,车船住宿费概不负责。
经过陈维汉一年多的努力,终于在1986年9月,安图一中租给东兴村的4.2公顷水田地被追讨回来,被追讨回的耕地先后让村民抢占了,村委会并没有及时兑现酬劳陈诺。因此,陈维汉多年来与河东村交涉兑现陈诺的问题,一直无果。陈维汉因此遇害后,其子陈洪祥代父讨说法,上访于各部门。
二、调查情况
当年追讨耕地人员陈维汉已遇害,原村书记郑云廷已去世,经健在的人刘福秋卧病在床,原村长刘福安、经联社主任陈瑞祥、杜有战、会计陈义祥等多位知情人证实,陈洪祥反映的事实属实。
另外,2007年11月20日河东村委会叶证明了没给陈维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三、处理意见
陈洪祥代父反映的问题,已经是多年遗留问题,本着对以利益问题的处理,建议河东村村委会对失信问题的认真研究,吸取教训,同时建议主动与当事人协商处理办法,给予补偿,争取当事人的谅解,并依据现有条件认真加以解决。
安图县明月镇政府联合调查组
2008年12月24日
稿件那天给你
陈伟军 10:16:48
申诉控告书
申诉代理人:陈洪祥(陈维汉之子),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
申诉请求
1、安图县明月镇政府不作为,不重事实。
事实与理由
在1984年,安图县第一中学搞勤政俭学,占了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的土地4.2公顷。此后安图县第一中学未经安图向明月镇河东村的同意,安图一中将占用的4.2公顷土地租给了安图县明月镇东兴村,此事一起了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全体村民的反对以和不满,双方多次交涉土地始终未要回。在此,河东村委员会研究决定:“谁能将安图县第一中学私自租给安图县明月镇东兴村的土地要回,其报酬4.2公顷土地中的20%归谁使用。”并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公布了村委会的决定。全体村民一致统一村委会的决定。聘用我父去打这场官司,并签有委托书。
陈洪祥父亲陈维汉依据村委会的决定,村委会也同意陈维汉代表村委会办理此事,以村民身份与安图县第一中学交涉,同时向明月镇政府、农牧局领导写材料反映情况。历经坎坷,申诉代理人的父亲陈维汉在1986年9月份,将安图县第一中学私自租给明月镇东兴村的4.2公顷土地要了回来。可是至今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当时的承诺,不支付报酬,不兑现当初承诺的0.84公顷的土地的使用权。
2007年12月24日阿奴凸显明月镇政府组成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中称:“当时村委会组成追讨耕地工作组,组成人员有:原村书记郑云廷、会计陈义祥、村民陈维汉和刘福秋等六人,同时决定追讨耕地人员不给工资,用追回的4.2公顷耕地的20%支付酬劳。经过追讨人员陈维汉等人的努力交涉,1986年9月安图一中转租给东兴村的4.2公顷水田地被追讨回来,被追回的耕地先后被村民抢占买卖,村委会并没有及时兑现酬劳承诺。”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当时,村委会只开会决定并没有组成什么耕地追讨工作组,追讨耕地的完全是陈维汉的辛勤劳动的结果,20%的酬劳也只有陈维汉个人享受才对。
陈洪祥的父亲陈维汉因索要土地的行为,惹恼了齐成发、齐成发就雇佣张杰、于显库为杀手,将陈维汉杀害。陈维汉是为了村集体的利益付出了自己的生命。我们为此事多次上访,但此案至今未能处理。此后,安图县明月这河东村给了一点点钱解决此事,我们不答应。时至今日,我们已经打了15年的官司,安图县明月镇和河东村几位领导拒不支付报酬,拒不解决人命案。多年来,我为了父亲陈维汉的利益一直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处理此案,但始终没有结果。陈维汉用汗水和生命换来的土地,现在的价值为252万元,我们应得的20%土地是8亩4分地,乘以60元等于50.4万元。为了安慰陈维汉的在天之灵,我们的要求也不高,只要求安图县明月镇支付报酬50.4万元即可。请上级领导为我做主,责令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报酬50.4万元。(当追回的土地上有争议的情况下,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建房并已形成买卖,此事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本没人管。)
2007年未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河东村郭村长的小舅子张玉富。齐先臣等2户村民私自建房,安图县城管大队责令拆除,延边广播电视台曾播出。在郭村长与镇政府干部的操作下,不但未拆,反而在2007年7月河东村又发生了买卖土地一事。在村长郭德兴的带领下,齐先臣和李恩州等二十几户村民私自买卖土地、建房。我们多次找土地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但始终没有得处理。这块地是我父亲用汗水和生命换来的宝贵的土地。
明月镇各位领导,你们以什么名义给齐成发买凶杀人犯16万元,齐成发在我父亲被害的第二年,把土地给了他儿子,他已跑回了山东,他儿子在种他的地,他儿子却说土地被人抢了?什么人抢了他的土地?你们不做任何调查,请问镇政府领导,我父亲为了集体的利益被害,你们又付出多少死亡抚恤金?这么多年来,我们拿回的8亩多地没种一点,你们又赔偿了多少,请你们有关部门做调查吧。难道我父亲的事情,有违法行为,为什么不进行调查、处理?这是什么行为?请你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事事把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构建和谐诚信的社会主义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吧!
总之,在我的控告下,明月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属实。在属实的情况下,明月镇政府你们又给了我们被害人的亲属什么样的答复?请问明月镇领导你们什么时候能给我们一个美满的答复?我们陈氏家族在这个问题上绝不让步,也决不妥协。为了我父亲的在天之灵,让我父亲瞑目。我们一定要讨回公道,请人民政府给我们做主。真切的希望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过问一下我们的事情,此案能够得到尽快的解决。
我父把命都搭上了,可买凶杀人犯却的16万元,明月镇政府你们好好想想吧,认真调查吧。
控告人:陈维汉的子女 共计8人
冤 冤 冤
陈玉环 陈明祥 陈瑞祥 陈洪祥 陈志祥 陈国祥 陈波祥 陈玉莲
授权人:陈洪祥
20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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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军 10:22:25
关于河东村村民陈洪祥反映其父陈维汉协助河东村追讨土地的承诺不予兑现问题的调查
多年以来,河东村村民陈洪祥多次来镇政府向镇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反映,其父陈维汉1984年协助河东村追讨安图三中(现一中)4.2公顷集体耕地,当时村里承诺耕地追回后,拿出所追回20%,作为追讨人陈维汉的报酬。然而,4.2公顷耕地追回至今,村里不予兑现承诺。针对陈洪祥反映的问题,2月13热组成调查,由镇纪检副书记、信访办副书记王金生及经营管理站杨卫红、综合治理办国兴来等人组成联合调查组,,截止2月30日入村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件经过
1968年安图县第一中学(现三中)在师生中展开勤工俭学活动,校方与原东方大队(现河东村)经协商无偿使用该4.2公顷水田地,作为校方勤工俭学基地。1984年村民得知安图县第一中学将用于勤工俭学的4.2公顷水田地私自转租给了明月镇东兴村,对此,村民有意见,要求追回耕地。时任大队村书记郑云廷、村长刘福安、经联社主任陈瑞祥、会计陈义祥(大队干部)研究决定,并召开社员大会,由村民陈维汉给生产队追讨耕地。
1、不给报酬,如打回耕地4.2公顷中的20%给陈维汉作为报酬(使用)。
2、用4.2公顷土地的8亩4分地归陈维汉使用。
3、如不能追回土地,生产队不付工钱,车船住宿费概不负责。
经过陈维汉一年多的努力,终于在1986年9月,安图一中租给东兴村的4.2公顷水田地被追讨回来,被追讨回的耕地先后让村民抢占了,村委会并没有及时兑现酬劳陈诺。因此,陈维汉多年来与河东村交涉兑现陈诺的问题,一直无果。陈维汉因此遇害后,其子陈洪祥代父讨说法,上访于各部门。
二、调查情况
当年追讨耕地人员陈维汉已遇害,原村书记郑云廷已去世,经健在的人刘福秋卧病在床,原村长刘福安、经联社主任陈瑞祥、杜有战、会计陈义祥等多位知情人证实,陈洪祥反映的事实属实。
另外,2007年11月20日河东村委会叶证明了没给陈维汉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三、处理意见
陈洪祥代父反映的问题,已经是多年遗留问题,本着对以利益问题的处理,建议河东村村委会对失信问题的认真研究,吸取教训,同时建议主动与当事人协商处理办法,给予补偿,争取当事人的谅解,并依据现有条件认真加以解决。
安图县明月镇政府联合调查组
200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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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杨浦区]
- 王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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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4-04 15:51
可以交检察院处理。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4-04 20:24
交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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