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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处理决定(鹤建〔2020〕27号)
河南-鹤壁 07-01 16:29 悬赏 25 发布者:赵谐然 给我留言 回答:(3) 复议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高承恩等36名评标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鹤建〔2020〕27号)文件中(四)鹤壁市第一中学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项目评标专家违规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从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知悉(因未被告知),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了《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高承恩等36名评标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鹤建〔2020〕27号)文件中(四)鹤壁市第一中学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项目评标专家违规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对我们四位申请人在内的9名评审专家通报批评,并暂停其评标资格1年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应予以撤销。
文中描述:“在初步评审阶段,以某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玻璃雨棚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为由,否决了该投标人的投标,经查,该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玻璃雨棚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事实是:1、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材料名称为轻钢雨棚,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名称为玻璃雨棚,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处理决定中“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玻璃雨棚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为由,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涉及的玻璃雨棚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轻钢雨棚完全是两个概念,不符合以上规定,否决投标符合规定。
2、依据[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8〕161号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按否决投标处理。(五)未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编制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修改暂估价材料名称,不符合以上规定,否决投标符合规定。
3、对待废标问题,评委会肯定会慎重,经过多人多次确认。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文件是最清楚的,如因暂估价不一致导致废标,投标文件在没有错误的情况下,投标人肯定会提出申诉、质疑。中标公示期间不投诉,间接证明评标没有问题。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建〔2020〕27号)文件中(四)鹤壁市第一中学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项目评标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该决定公布前,四位申请人均未收到发文单位对评标专家的事前告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之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被申请人作出的《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高承恩等36名评标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鹤建〔2020〕27号)文件中(四)鹤壁市第一中学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项目评标专家违规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厅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已在河南省住建厅提出复议
住建局在答复市长热线中回复,文件是行政处理,非行政处罚,合理吗?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高承恩等36名评标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鹤建〔2020〕27号)文件中(四)鹤壁市第一中学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项目评标专家违规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从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知悉(因未被告知),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了《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高承恩等36名评标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鹤建〔2020〕27号)文件中(四)鹤壁市第一中学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项目评标专家违规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了对我们四位申请人在内的9名评审专家通报批评,并暂停其评标资格1年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与事实不符,应予以撤销。
文中描述:“在初步评审阶段,以某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玻璃雨棚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为由,否决了该投标人的投标,经查,该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玻璃雨棚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事实是:1、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材料名称为轻钢雨棚,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名称为玻璃雨棚,依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处理决定中“投标人工程量清单玻璃雨棚暂估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为由,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涉及的玻璃雨棚与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轻钢雨棚完全是两个概念,不符合以上规定,否决投标符合规定。
2、依据[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8〕161号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按否决投标处理。(五)未按照招标文件所列明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编制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修改暂估价材料名称,不符合以上规定,否决投标符合规定。
3、对待废标问题,评委会肯定会慎重,经过多人多次确认。投标人对自己的投标文件是最清楚的,如因暂估价不一致导致废标,投标文件在没有错误的情况下,投标人肯定会提出申诉、质疑。中标公示期间不投诉,间接证明评标没有问题。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鹤建〔2020〕27号)文件中(四)鹤壁市第一中学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项目评标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该决定公布前,四位申请人均未收到发文单位对评标专家的事前告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之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被申请人作出的《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高承恩等36名评标专家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鹤建〔2020〕27号)文件中(四)鹤壁市第一中学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项目评标专家违规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厅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已在河南省住建厅提出复议
住建局在答复市长热线中回复,文件是行政处理,非行政处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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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01 19:17
你好,你的描述太过简单了,你可以带着你手里的资料和证据面谈
- [河南-郑州]
- 单义律师
- 829898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02 10:40
你好,你这个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带上材料找律师当面沟通的
-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 701338积分
回复时间: 2020-07-04 10:59
答: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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