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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龙犯罪

天津-和平区 07-19 17:20  悬赏 0  发布者:tjjiad…… 给我留言  回答:(4)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春龙(又名赵子龙),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

辩护人赵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09]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春龙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春龙及其辩护人赵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7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赵春龙带领张自雷、黄晓嘉、董英杰、李亚旭(以上四人均已判刑)、袁海棠(在逃)、闫艳乐(在逃)等人,乘坐两辆出租车到郏县安良镇帮助被害人张**“出气”,张**害怕人多出事,以找不到人为由放弃“出气”。因索要3000元“出警费”未果,28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赵春龙等十人乘坐三辆出租车从郏县安良镇将被害人张**劫持到平顶山市新华区李庄村鸿发旅社216房间,因再次索要“出警费”未果,张自雷、黄晓嘉、闫艳乐对被害人张**进行暴力殴打及人格侮辱,李亚旭及袁海棠打开电警棒对张**进行威吓,致被害人张**眼部受伤,口鼻留血,并抢走其现金860元,赃款均分。被告人赵春龙于2009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赃款未追回。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年龄证明、被害人诊断证明、医院检查记录及伤情照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春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春龙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春龙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系平顶山市卫生学校学生,请求法庭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对被告人赵春龙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7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赵春龙带领张自雷、黄晓嘉、董英杰、李亚旭(以上四人均已判刑)、袁海棠(在逃)、闫艳乐(在逃)等人,乘坐两辆出租车到郏县安良镇帮助被害人张**“出气”,张**害怕人多出事,以找不到人为由放弃“出气”。因索要3000元“出警费”未果,28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赵春龙等十人乘坐三辆出租车从郏县安良镇将被害人张**劫持到平顶山市新华区李庄村鸿发旅社216房间,因再次索要“出警费”未果,张自雷、黄晓嘉、闫艳乐对被害人张**进行暴力殴打及人格侮辱,李亚旭及袁海棠打开电警棒对张**进行威吓,致被害人张**眼部受伤,口鼻留血,并抢走其现金860元,赃款均分。被告人赵春龙于2009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赃款未追回。 

另查明,黄晓嘉的辩护人杨军组织黄晓嘉、董英杰、李亚旭、赵春龙与被害人张**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8000元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春龙供述:张**是郏县人,以前与我一起喝过几次酒。2008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我女朋友陶晓燕接到张**的电话,又把电话给了我。张**在电话中说他在郏县被人打了,让我带点人到郏县帮他出气,并说要给我一万元钱。当时我与黄晓嘉、董英杰正在光明路星公馆喝酒,我们到李庄村旅社内喊上二孩和另外一个人,董英杰又喊上另外几个男孩,我们十人分乘两辆出租车到了郏县。这十个人里边,我认识黄晓嘉、董英杰、二孩、蘑菇、老黑,另外四个人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我们到郏县后,张**领着我们去找那个人出气,结果没有找到。张**就领着我们吃饭、喝酒。我与二孩与张**商量要“出警费”,每个人300元钱,总数3000元,张**说没有,我们的人都说不给钱不中,天这么冷,得给一些辛苦费。我们把张**带到了平顶山一家旅社向他要钱,张**说得去银行取钱,二孩、黄晓嘉、老黑带着张**出去了。半个小时后,他们回到旅社,二孩说张**咬住他的手了,也没有取到钱,我们都很生气,都乱骂张**,并吓唬他说再不给钱就收拾他。二孩朝张**的身上、头上乱跺乱打,黄晓嘉拿出皮带朝张**身上乱打,二孩的朋友也朝张**身上乱跺几下。老黑和蘑菇拿出电警棒开了几下,电警棒“滋滋”响。张**的脸上、嘴上被打流血了。张**向我们求饶,二孩和黄晓嘉让张**跪地上喊爷,张**喊了两声爷,二孩说“乖孙子”。张**被打的受不了了,他掏出身上的800多元钱给我们,我们都嫌少,他又说了一个密码让我们去取钱,之后我就睡了。

第二天早上天亮后,他们把我叫醒,说准备走了。我们把张**放走后,黄晓嘉拿着一沓百元面值的人民币,说张**就给我们800元钱,咱们分了吧。黄晓嘉分给我一百元,然后我们就走了。“出警”的意思就是帮别人壮壮胆、打架、出气,别人给我们一些钱,作为好处费。我们里边黄晓嘉和二孩说了算,但我们以前没有出过警。

2、被害人张**陈述:2008年11月27日晚23时左右,我在郏县安良路口夜市摊上与一位朋友发生了矛盾,我很生气,就给小燕打电话,让他找人帮我出气。28日1点左右,他们坐两辆出租车过来,我领他们在安良路上吃饭喝酒,我怕他们人多出大事,就说找不到人,把他的车给砸了也行,他们说还是找人吧,我说算了,过来就算是帮我的忙了。他们让我把3000元出警费掏了,我说没钱,也不打算再打那个人了,他们把我夹在中间,租三辆出租车拉到平顶山了。小燕具体名字不知道,好像是湛河区曹镇乡人。其余陈述被殴打、被侮辱、被电警棒吓唬的内容与被告人赵春龙供述基本一致。被害人张**同时表示,自己害怕遭受报复,对如何处理张自雷等人没有要求,只希望安定生活,不再受张自雷等人的打扰。

3、证人黄晓嘉证言:2008年11月27日晚上24时左右,我和董英杰、海堂、蘑菇、燕乐、老黑等十个人在赵春龙的带领下,租了两辆轿的到郏县帮人出气。我们在郏县与姓张的见面,他领我们先到夜市上吃饭,姓张的那个人付钱。吃完饭姓张的领我们找打他的人,没有找到,姓张的说砸那人的车,我们同意,但是姓张的又不让砸了,意思是不让我们帮助出气了。二孩和赵春龙与他们商量事情,二孩说商量结果是出警费每人300元,姓张的答应了。姓张的说没有现钱,他拿着银行卡也没有找到取钱的地方,二孩提出让他和我们一起到平顶山市内玩,我们把他夹在中间到了市内的鸿发旅社216房间。

我们向姓张的要出经费3000元,姓张的把带的800多元钱掏出来,二孩不同意,姓张的说可以用银行卡取,二孩生气了,骂了姓张的,并举着巴掌吓唬说要打他,别人也都乱骂。赵春龙让我跟姓张的出去取钱,二孩叫上老黑也跟去了。我们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不知为什么密码不对,没有取出来,二孩骂了姓张的。我们坐上出租车准备回旅社,在红绿灯时姓张的打开车门想跑,二孩拉住他,姓张的咬了二孩的手指,我们三个围上去打了姓张的,又把他拉到了鸿发旅社。二孩抽出皮带向他头上、身上乱打,又让他用牙咬住皮带扣,再把皮带使劲往外拉。我和燕乐也用这种方式打他,蘑菇和老黑打开电警棒吓他。姓张的求饶,二孩让他喊爷,姓张的喊了几句爷。姓张的挨打后说想起来密码了,二孩和董英杰出去取钱,一两个小时后回来,说密码是假的,钱取不出来。早上七点左右,二孩拿上那800多元,我们几个先走了,姓张的和我们其余的人还在屋内。路上我们商量每人分50元,剩下的晚上出去玩。二孩把钱都交给我,我给董英杰300元让他给六个人分,给燕乐、赵春龙每人100元,让他俩晚上玩的时候再各自拿出50元。姓张的被打得眼肿了,鼻子、嘴留血了。我们到郏县来回的钱都是姓张的出的,去的时候140元,回来的时候240元。房间是蘑菇开的,钱不知是谁出的。姓张的银行卡被二孩掰断扔给他了,手机还他了。这次出警是赵春龙联系的,我们里边他说了算,我们的人都动手打那个姓张的了。

事情发生属实,但我们不是抢劫,我们本来是给他帮忙的。赵春龙、张自雷、老黑和我都打张**了,其他人是否打我没有看见。赵春龙家住鲁山县鸡冢乡曹庄村,是平顶山卫校2006级中西医二班学生。

4、证人张自雷证言:参与这件事情的有十个人,有我和黄晓嘉、赵春龙、蘑菇、燕乐,其他人不认识。我们最后拿了他860元钱。其余供述内容与黄晓嘉一致。

钱不是我们抢来的,是张**赔给我的医疗费。我们里边有一个人叫闫艳乐,是宝丰县周庄乡余营村的。另外几个人经常在黄楝树住,我能找到其中的一个人。闫艳乐、赵春龙、黄晓嘉和我打张**了,其他人是否打我没有看见。

5、证人董英杰证言:参与这件事情的有十个人,有我、黄嘉、赵龙、小燕和他男朋友、二孩、小朋和其他几个不认识的。其余供述内容与黄晓嘉、张自雷一致。

我没有打他,也没有分钱,我只是跟着他们跑了一趟。我们当中的魏小鹏是叶县人,我给公安机关提供过他的Q号;李亚旭是叶县龚店乡人,大约19岁,在叶县遵化乡二中上过学,2004年初中毕业。张自雷、黄晓嘉和另外一个人打张**了,其他人是否打我没有看见。

6、证人李亚旭证言:2008年11月的一天晚上,我和勾鲁彬、魏**正在平顶山市鸿发旅社睡觉,董英杰打电话找到魏**,说要去郏县喝酒。我与魏**、董英杰、黄晓嘉、赵春龙、二孩、袁海棠、赵小锋等十人坐出租车到了郏县。我们先在夜市摊上喝酒,凌晨一点左右,郏县的那个男子带我们在郏县大街上转了几圈,也没有找到人。黄晓嘉与二孩跟那个人商量,要给我们每人100元钱,那个人没给,说去平顶山喝酒,钱不会少我们的。我们坐出租车到了鸿发旅社,那个男子说每人给100元,然后拿出800元钱给了黄晓嘉,黄晓嘉嫌少,把钱摔倒了那个人身上,那个男子说出去取钱,黄晓嘉与二孩跟他出去了,但没有取到钱,二孩说那个男子咬他手指头了。黄晓嘉用皮带抽了那个男子,二孩用脚朝那个男子脸上跺,那个男子说他就这么800多元,我不认识的一个男孩也上去跺了这个男子几脚,后来都睡觉了。早晨,二孩给了那个男子20元钱让他回家,他出去报案了。那800元钱拿到后,二孩和黄晓嘉商量去的人每人50元,董英杰拿着200或300元,说给我50,我没要,然后他把钱给魏**了,魏**拿着钱没有分,说晚上喝酒,没到晚上就有人被抓了。当时分钱的时候有董英杰、勾鲁彬、袁海棠、魏**和我在场。魏**的外号是蘑菇,是哪里的人不清楚。我的外号是老黑。

当时二孩和黄晓嘉嫌钱少不够分,我想要能得到钱的话,我也能分些花花。只有二孩和黄晓嘉打那个人了,我没有打人,也没有向他要钱,也没有分到钱。

我在郑州市二七区一马路派出所做过一次笔录,我说,他们在电脑上打,后来就把我送看守所了。笔录没有打印出来,我也没有签字按手印。

7、证人滕**证言:2008年11月27日下午有三个人在鸿发旅社开了个216房间,今天早上4点多来了十多个人,到8点多的时候都走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带了一个脸上有血的人过来问话。晚上我睡觉了,没有发现有什么异常。

另有被告人赵春龙年龄证明、被害人张**诊断证明、医院检查记录及伤情照片、被告人张自雷手指咬伤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春龙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平刑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平顶山市卫生学校证明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春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殴打、胁迫方法劫持被害人,抢走现金86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春龙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春龙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春龙系从犯,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辩称,被告人赵春龙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春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毅

                                             审 判 员   张继红

                                             审 判 员   姬富有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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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7-19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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