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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动关系后,补签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关系争议

安徽 04-10 16:01  悬赏 0  发布者:ahczxt…… 给我留言  回答:(1)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3个月后,用人单位以公正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关系函》,以“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通知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工作交接手续”。请问:用人单位主张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适用“法释[2001]14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还是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能以上述《解除劳动关系函》为证据,主张“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吗?劳动者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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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4-10 18:54
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赔偿金、双倍工资等。司法解释不适应这种情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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