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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控告书

吉林-延边 04-14 08:04  悬赏 5  发布者:chen2h…… 给我留言  回答:(0)
申诉控告书

申诉控告书
申诉代理人:陈洪祥(陈维汉之子),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
申诉请求
1、安图县明月镇政府不作为,不重事实。
事实与理由
在1984年,安图县第一中学搞勤政俭学,占了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的土地4.2公顷。此后安图县第一中学未经安图向明月镇河东村的同意,安图一中将占用的4.2公顷土地租给了安图县明月镇东兴村,此事一起了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全体村民的反对以和不满,双方多次交涉土地始终未要回。在此,河东村委员会研究决定:“谁能将安图县第一中学私自租给安图县明月镇东兴村的土地要回,其报酬4.2公顷土地中的20%归谁使用。”并召开了全体村民大会公布了村委会的决定。全体村民一致统一村委会的决定。聘用我父去打这场官司,并签有委托书。
陈洪祥父亲陈维汉依据村委会的决定,村委会也同意陈维汉代表村委会办理此事,以村民身份与安图县第一中学交涉,同时向明月镇政府、农牧局领导写材料反映情况。历经坎坷,申诉代理人的父亲陈维汉在1986年9月份,将安图县第一中学私自租给明月镇东兴村的4.2公顷土地要了回来。可是至今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当时的承诺,不支付报酬,不兑现当初承诺的0.84公顷的土地的使用权。
2007年12月24日阿奴凸显明月镇政府组成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中称:“当时村委会组成追讨耕地工作组,组成人员有:原村书记郑云廷、会计陈义祥、村民陈维汉和刘福秋等六人,同时决定追讨耕地人员不给工资,用追回的4.2公顷耕地的20%支付酬劳。经过追讨人员陈维汉等人的努力交涉,1986年9月安图一中转租给东兴村的4.2公顷水田地被追讨回来,被追回的耕地先后被村民抢占买卖,村委会并没有及时兑现酬劳承诺。”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当时,村委会只开会决定并没有组成什么耕地追讨工作组,追讨耕地的完全是陈维汉的辛勤劳动的结果,20%的酬劳也只有陈维汉个人享受才对。
陈洪祥的父亲陈维汉因索要土地的行为,惹恼了齐成发、齐成发就雇佣张杰、于显库为杀手,将陈维汉杀害。陈维汉是为了村集体的利益付出了自己的生命。我们为此事多次上访,但此案至今未能处理。此后,安图县明月这河东村给了一点点钱解决此事,我们不答应。时至今日,我们已经打了15年的官司,安图县明月镇和河东村几位领导拒不支付报酬,拒不解决人命案。多年来,我为了父亲陈维汉的利益一直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求处理此案,但始终没有结果。陈维汉用汗水和生命换来的土地,现在的价值为252万元,我们应得的20%土地是8亩4分地,乘以60元等于50.4万元。为了安慰陈维汉的在天之灵,我们的要求也不高,只要求安图县明月镇支付报酬50.4万元即可。请上级领导为我做主,责令安图县明月镇河东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报酬50.4万元。(当追回的土地上有争议的情况下,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建房并已形成买卖,此事已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本没人管。)
2007年未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河东村郭村长的小舅子张玉富。齐先臣等2户村民私自建房,安图县城管大队责令拆除,延边广播电视台曾播出。在郭村长与镇政府干部的操作下,不但未拆,反而在2007年7月河东村又发生了买卖土地一事。在村长郭德兴的带领下,齐先臣和李恩州等二十几户村民私自买卖土地、建房。我们多次找土地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但始终没有得处理。这块地是我父亲用汗水和生命换来的宝贵的土地。
明月镇各位领导,你们以什么名义给齐成发买凶杀人犯16万元,齐成发在我父亲被害的第二年,把土地给了他儿子,他已跑回了山东,他儿子在种他的地,他儿子却说土地被人抢了?什么人抢了他的土地?你们不做任何调查,请问镇政府领导,我父亲为了集体的利益被害,你们又付出多少死亡抚恤金?这么多年来,我们拿回的8亩多地没种一点,你们又赔偿了多少,请你们有关部门做调查吧。难道我父亲的事情,有违法行为,为什么不进行调查、处理?这是什么行为?请你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事事把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构建和谐诚信的社会主义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吧!
总之,在我的控告下,明月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属实。在属实的情况下,明月镇政府你们又给了我们被害人的亲属什么样的答复?请问明月镇领导你们什么时候能给我们一个美满的答复?我们陈氏家族在这个问题上绝不让步,也决不妥协。为了我父亲的在天之灵,让我父亲瞑目。我们一定要讨回公道,请人民政府给我们做主。真切的希望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过问一下我们的事情,此案能够得到尽快的解决。
我父把命都搭上了,可买凶杀人犯却的16万元,明月镇政府你们好好想想吧,认真调查吧。
控告人:陈维汉的子女 共计8人



冤 冤 冤



陈玉环 陈明祥 陈瑞祥 陈洪祥 陈志祥 陈国祥 陈波祥 陈玉莲


授权人:陈洪祥


201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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