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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无理由辞退试用期已签劳动合同的员工

广东-深圳 04-15 16:50  悬赏 0  发布者:tracy2…… 给我留言  回答:(4)
公司辞退试用期已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之前口头理由是:非常认可你的工作,但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只能解除合同。 后要求其书面通知,理由改为:条件不符。但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这点。入职时未给过岗位职责等要求。公司要求当天离职。且不赔偿。我可以不办交接手续吗?另外我是签了3年的合同,试用期2-3个月,现在试用期不到2个月,是否应该得到30天的待通知金和双倍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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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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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4-15 17:59
在试用期内,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你不符合录用条件,若无法证明,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这种情况没有30天的待通知金的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4-15 16:59
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录用条件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规定的知识文化、技术水平、身体状况、思想品质等条件为准,不能简单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所谓证据,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如果没有证据拿出的话必应当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3-04-15 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13-04-16 11:09
你可以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具体有什么不懂的,可以来电免费咨询。(吕助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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