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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居间合同和买卖合同交房时间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04-16 13:38  悬赏 0  发布者:kama70……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5)
居间第五条写明居间合同效力优于甲、乙双方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之用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两份合同约定不同之处以居间合同为准。居间合同交房日期是乙方取得产证后三日内,买卖合同上是6月31号前,现在房产证已取得,贷款已放至卖方账户,卖方仍赖着不走,原因是没到买卖合同上约定的日期。请问交房时间应该以哪个合同为准,我是否有权利从尾款扣违约金?
问题补充:
但我一个律师朋友说这涉及到阴阳合同问题,说居间合同上面的“居间合同效力优于买卖合同,如两份合同约定不同之处以居间合同为准。”,这条不具有法律效力。他认为如果2个合同上对交房的时间都有约定,应该以房地产备案的买卖合同为准,这个有依据吗?他说法定比约定优先。买卖合同在交易中心备过案,更具有公示力。
 
另外,
居间合同上
写的履行条款是这样的:
甲乙双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前往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各项应缴税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应于乙方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叁日内交付该房屋于乙方。

写的违约条款是这样的:
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拖延相关手续的办理乙方每日有权依据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如甲方拖延相关手续的办理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要求甲方依据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交房算不算是上面条款的“拖延相关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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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电话: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04月16日 13时50分
可以扣除违约金
追问:

另外,
居间合同上
写的履行条款是这样的:
甲乙双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前往上海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缴纳各项应缴税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方应于乙方取得该房屋的房地产产权证叁日内交付该房屋于乙方。

写的违约条款是这样的:
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拖延相关手续的办理乙方每日有权依据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如甲方拖延相关手续的办理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并要求甲方依据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交房算不算是上面条款的“拖延相关手续”呢?

回答:

从条款上看不算,手续主要指过户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与实际交房房屋是两个概念。

追问:

那我该如何主张我的权利?现在已经拖延了半个月了,就让他们一直拖下去吗?

回答:

可以试试找居委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计算一下,你由于对方违约,搬出前所产生的费用损失,可以在尾款中扣除。

追问:

那我扣了,万一他不服怎么办?

回答:

他可以告你,到时你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你的损失就行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16 13:40
应以居间合同约定为依据。
回复时间: 2013-04-16 13:49
依您所述应以居间合同为准.
追问:

但我一个律师朋友说这涉及到阴阳合同问题,说居间合同上面的“居间合同效力优于买卖合同,如两份合同约定不同之处以居间合同为准。”,这条不具有法律效力。他认为如果2个合同上对交房的时间都有约定,应该以房地产备案的买卖合同为准,这个有依据吗?他说法定比约定优先。买卖合同在交易中心备过案,更具有公示力。

回答:

意思自治原则,如果没有什么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没什么问题

回复时间: 2013-04-16 14:16
合同讲究意思自治,既然双方已约定了条款的效力,那么理应按照约定以居间协议为准。
  • [上海-徐汇区]
  • 唐政律师 VIP
  • 电话:13917690418
  • 1048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4-16 15:40
如果约定那份合同优先,就是那份合同优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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