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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写字楼物业给我司断水,断电的行为

 12-31 15:22  悬赏 10  发布者:dammyt……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浙江 回答:(4)
我们公司的办公室租在当地一家最有实力,最黄金地段的写字楼里,由于今年的经济形势,我司的经济状况也受影响,所以很多货款都收不进来。
由于金钱周转不来,给写字楼物业的租金也就拖了2、3个月。这期间,我们一直在跟物业这边协调,终于,在3个星期前,物业这边来了个最后催款通知单。
里面写着如果两天之内还不支付,就要采取一切可能的行为。我们确实还没钱支付。然后就在两天后他们就财务了
断水,断电。然后那天起,我们公司就放假了。
(附:这个楼盘的物业收费极不合理),我们在事情发生后的一周内,我们给他写了份催告函(函件被容跟这次第一条一样),
据说他们在收到我们的函件后,给我们寄了份回信,但是由于我们公司放假没人在也就没收到信件被退回去了。于是,我们打算下午再寄一份催告函过去,我们公司总经理说为了以后打官司有个凭证。
这次的内容如下:

  催 告 函
*****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为了解决你贵公司我司收取的不合理物业水电费问题,我公司特于2008年2月18日郑重致函贵公司,要求依法公开物业费、水电费的详细项目及标准,公开***写字楼
广告收益以及我公司作为物业实际使用者所应享有的权益。但是贵公司对上述合理要求不但置之不理,反而对我公司采取断水断电的方式作为回应,
已经给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经我公司研究,再次郑重提出下列要求:
    第一、你公司应当依法公开物业、水电费的收取项目及标准,以及使用大楼进行经营所获得的利益和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我公司作为你公司服务或者商品的购买者,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再次强烈要求你公司公开所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及费用。
    另外,你公司利用将大楼物业以给他人作广告的形式进行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但是却从未将上述收益的数额、标准以及如何使用进行公布,也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知情权。
    第二、我公司暂时不予支付物业水电费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由于你公司未依法履行上述公示义务,我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继续侵害,依照上述规定行使了“先履行抗辩权”即暂时不予支付物业、水电费。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扩大,完全依照法律规定,是合理合法的。
   第三、你公司采取的切断水电的方式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停止;给我公司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由于你公司违法在先,不肯公开物业、水电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在又采取停水停电的手段,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由于没有水电,电脑、电话、传真机都无法使用,而上述三种通讯工具是我公司对外开展业务的唯一工具。由于上述通讯工具无法使用,而我公司外贸定单的联系方式事先都确定为使用上述通讯方式,所以造成公司有十几笔无法继续开展,给我公司造成不但货物无法出口,同时又面临着外商的巨额索赔。
    我公司的所有损失都是你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依法应该由你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你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立即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及标准,并且赔偿我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由我公司与外商协商后最终确定。
                                                             我司*********
                                                                 2008年12月31日



以上,这家写字楼在当地是很有实力的房地产公司,关系背景好,我们这样有把握吗?
另,我们需要注意哪些?函件是否需要追加什么内容?
谢谢
问题补充:
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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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1月01日 11时05分
第一,第二点都站不住脚的,第三点倒可以说说。你说的是要拿到物业公司已经对你们公司断水断电的证据吧,那物业公司的回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个人认为,如果想继续在那里办公的,还是协商处理吧。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2-31 21:27
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09-01-01 19:02
协商解决。 
详细咨询请登录山西太原王俊律师法律服务网:www.lawwj.cn
回复时间: 2009-01-03 21:31
太长,没有时间看,只能说碰到问题首先应协商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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