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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见证人,在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广东-珠海 07-25 09:12  悬赏 20  发布者:IOH4658 回答:(2)
遗嘱的见证人,在继承法第十八条以下人员不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第三款,(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遗嘱中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还是所有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问题补充:是指遗嘱中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有立遗嘱人的继承人(不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就是所有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母子关系是否利害关系?如立遗嘱人妹妹的儿子可以做见证人吗?(立遗嘱人要把财产给他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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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7-25 09:19
1、是指所有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2、母子关系应有限制,限定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即继承人的双亲、孩子,但又不限于母子关系,还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回复时间: 2010-07-25 09:13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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