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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急
广东-韶关 04-30 06:48 悬赏 0 发布者:张庭源 给我留言 回答:(1) 茶楼承包经营协议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茗人馆商务茶楼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承包经营甲方茗人馆商务茶楼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基本情况
1、甲方同意将位于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69号南枫碧水园东区K3幢首层45号商铺及二层2号商铺的茶楼给乙方承包经营.。
2、茶楼面积近600平方米,全面豪华装修。
3、茶楼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承包经营期满交还男方时的验收依据。
二、 甲、乙双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承包经营使用。所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原件,乙方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合同期满后完好退还给甲方,若有损坏或者遗失,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 承包经营期限、用途
1、该茶楼承包经营期共3年。自2013年02月28日起至2016年02月27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根据甲方的经营范围承包经营该茶楼仅作为茶楼经营使用。
3、承包经营期满,甲方收回茶楼,乙方应如期交还。若乙方需要承包,可以继续承包两年,但是费用需要另行商议。继续承包经营期满后,若男方需要继续对外承包,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乙方承包。乙方自动放弃除外。
乙方如要求继续承包,则必须在承包经营期满 3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四、 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A.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时需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结算。扣除合同需要乙方应该支付的部分(包括设备设施损坏磨损部分)余款退还给乙方。
B.租金:租金包含商铺、商铺装修和商铺内设备设施的承包经营费用。原则上租金按照每年上涨10%的标准
1、 承包经营期间前一年,即:2013年02月28 日至2014年02月27日 月租金 :15000元
2、 承包经营期间第二年,即:2014年02月28 日至2015年02月27日 月租金 :16500元。
3、 承包经营期间第三年,即:2015年02月28日至2016年02月27日 月租金 :18150元。
4、 乙方在合同签订时需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10万元,后面的租金逐月交纳,交纳方式为乙方每月 28日前汇款到甲方指定的帐户。(目前暂定为:中国建设银行,帐号:4340613150023886)
5、 若遇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者物价过快上涨,租金在以上基础上需相应提高。
6、 乙方通过银行交款后,以银行出具的收据和银行记录为交款依据。
五、 承包经营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乙方经营所发生的水电费、通讯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经营证件登记费、税费、人员工资及保险劳动保护等全部费用乙方自行负责。若延误交费影响使用甲方概不负责。
六、 茶楼修缮与使用
1、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应保证茶楼的使用安全,注意防火防盗,必需有人24小时在茶楼值班。否则,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茶楼装修的墙体、天花、洁具、地板附属设施和茶楼内所有移交给乙方的设备设施(见清单)。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茶楼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茶楼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茶楼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承包经营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茶楼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4、乙方3个月内,应该对茶楼的有所投入。
5、乙方经营期间不得自行、更要防止他人恶意更改麻将等设备,影响茶楼的声誉,一经发现,立即中止合同,保证金不与退还,并赔偿一切损失。
七、茶楼的转让与转租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茶楼。
2、甲方出售茶楼,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八、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茶楼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茶楼;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茶楼。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茶楼结构。
(3)损坏承租茶楼,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用途。
(5)利用承租茶楼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2个月以上。
(8)中途乙方自行中止合同。
由于以上原因中止合同,甲方有权不与退还乙方保证金。
3、承包经营期满前,乙方要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在承包经营期满 3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承包经营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九、茶楼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把对承包经营茶楼本身及附属设施向乙方交待清楚,形成清单。
2、交接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3、乙方应于茶楼承包经营期满后,将承租茶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茶楼应当保持茶楼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茶楼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十、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1.2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茶楼的,应按照合同未履行的总租金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乙方违约责任
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茶楼,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茶楼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茶楼结构或损坏茶楼;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承包经营用途或利用该茶楼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5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不与退还。
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3倍支付滞纳金。
4、承包经营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茶楼。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3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承包经营的茶楼,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有关本物业的所有补偿属于业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 ” 。
十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甲乙双方需要共同协调当地公安系统的关系,费用乙方负责。但是若有意外,产生的费用双方共同负担(乙方违法聚赌除外)。
十五、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茗人馆商务茶楼给乙方承包经营,乙方承包经营甲方茗人馆商务茶楼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基本情况
1、甲方同意将位于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北69号南枫碧水园东区K3幢首层45号商铺及二层2号商铺的茶楼给乙方承包经营.。
2、茶楼面积近600平方米,全面豪华装修。
3、茶楼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承包经营期满交还男方时的验收依据。
二、 甲、乙双方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承包经营使用。所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原件,乙方必须妥善保管使用,合同期满后完好退还给甲方,若有损坏或者遗失,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 承包经营期限、用途
1、该茶楼承包经营期共3年。自2013年02月28日起至2016年02月27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根据甲方的经营范围承包经营该茶楼仅作为茶楼经营使用。
3、承包经营期满,甲方收回茶楼,乙方应如期交还。若乙方需要承包,可以继续承包两年,但是费用需要另行商议。继续承包经营期满后,若男方需要继续对外承包,同等条件下应该优先乙方承包。乙方自动放弃除外。
乙方如要求继续承包,则必须在承包经营期满 3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四、 保证金、租金及支付方式
A.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时需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10万元。合同期满后结算。扣除合同需要乙方应该支付的部分(包括设备设施损坏磨损部分)余款退还给乙方。
B.租金:租金包含商铺、商铺装修和商铺内设备设施的承包经营费用。原则上租金按照每年上涨10%的标准
1、 承包经营期间前一年,即:2013年02月28 日至2014年02月27日 月租金 :15000元
2、 承包经营期间第二年,即:2014年02月28 日至2015年02月27日 月租金 :16500元。
3、 承包经营期间第三年,即:2015年02月28日至2016年02月27日 月租金 :18150元。
4、 乙方在合同签订时需向甲方交纳合同保证金10万元,后面的租金逐月交纳,交纳方式为乙方每月 28日前汇款到甲方指定的帐户。(目前暂定为:中国建设银行,帐号:4340613150023886)
5、 若遇国家政策重大变化,或者物价过快上涨,租金在以上基础上需相应提高。
6、 乙方通过银行交款后,以银行出具的收据和银行记录为交款依据。
五、 承包经营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乙方经营所发生的水电费、通讯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经营证件登记费、税费、人员工资及保险劳动保护等全部费用乙方自行负责。若延误交费影响使用甲方概不负责。
六、 茶楼修缮与使用
1、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应保证茶楼的使用安全,注意防火防盗,必需有人24小时在茶楼值班。否则,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茶楼装修的墙体、天花、洁具、地板附属设施和茶楼内所有移交给乙方的设备设施(见清单)。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茶楼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茶楼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茶楼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承包经营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茶楼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4、乙方3个月内,应该对茶楼的有所投入。
5、乙方经营期间不得自行、更要防止他人恶意更改麻将等设备,影响茶楼的声誉,一经发现,立即中止合同,保证金不与退还,并赔偿一切损失。
七、茶楼的转让与转租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茶楼。
2、甲方出售茶楼,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八、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茶楼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茶楼;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茶楼。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茶楼结构。
(3)损坏承租茶楼,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用途。
(5)利用承租茶楼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2个月以上。
(8)中途乙方自行中止合同。
由于以上原因中止合同,甲方有权不与退还乙方保证金。
3、承包经营期满前,乙方要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在承包经营期满 3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4、承包经营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九、茶楼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把对承包经营茶楼本身及附属设施向乙方交待清楚,形成清单。
2、交接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
3、乙方应于茶楼承包经营期满后,将承租茶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茶楼应当保持茶楼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茶楼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十、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1.2 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茶楼的,应按照合同未履行的总租金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乙方违约责任
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茶楼,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茶楼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茶楼结构或损坏茶楼;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承包经营用途或利用该茶楼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2个月以上的。
2、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50%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保证金不与退还。
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3倍支付滞纳金。
4、承包经营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茶楼。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3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承包经营的茶楼,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有关本物业的所有补偿属于业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 “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 ” 。
十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甲乙双方需要共同协调当地公安系统的关系,费用乙方负责。但是若有意外,产生的费用双方共同负担(乙方违法聚赌除外)。
十五、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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