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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的保密金与离职后给的补偿金是一回事么?

 07-26 06:44  悬赏 10  发布者:a111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大连 回答:(3)
《今天收到公司通知:公司决定不在与***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特此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与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2008年1月1日)计算。请于2010年8月31日前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公司将支付于文军相当于2个月工资额的经济补偿金。本通知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办理交接手续时还需签:《退社保密协议》,请问,这个保密协议的补偿金是否是已经给的补偿金? 
请各位知名律师详细得说明原因!为什么可以拒绝,依据是法律的哪一项哪一条!不要就简单回答--可以拒绝,不可以拒绝,这样的回答等于没回答!拜托大家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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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金华]
  • 倪振杨律师
  • 电话:13957965616,13566782836
  • 147357积分
回复时间:2010年07月26日 07时00分
请问,这个保密协议的补偿金是否是已经给的补偿金? ——不是!
以上补偿金是企业不续约补偿金,与敬业尽职补偿金不是一回事!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26 08:33
如果终止合同的行为合法,则应当支付3个月的工资。另,你有权拒签保密协议。
回复时间: 2010-07-26 08:39
不是一回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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