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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问题

上海 05-02 11:24  悬赏 0  发布者:翟方进 给我留言  回答:(3)
民法角度:
      你们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故不予保护。
刑法角度:
      对于此种情况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重婚罪,理由是你的婚姻是事实婚姻,对方在明知自己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仍与他人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是你的婚姻没有经过登记,不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形式要件,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方登记结婚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在理论和实践中,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的,也即法律婚+法律婚。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即法律混+事实婚。3、与“原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原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即事实婚+事实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也即事实婚+法律婚。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对于上述第1、2、5种类型构成重婚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作出明确答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第3、4种类型是否构成重婚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应作为犯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对方的行为属于第4种类型,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构成重婚罪。

     其次,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中包括有配偶者,那么如何界定“有配偶”呢?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列》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你与对方的“结婚”行为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此他们之间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对方此时还符合法律规定的未婚者身份,不具备重婚罪中“有配偶”的主体要件。根据犯罪构成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即使后来对方明知自己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
   故,本人认为,不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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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02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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