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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举证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吗?

 07-27 12:19  悬赏 0  发布者:skj106……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重庆 回答:(1)
行政诉讼被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举证属于法定正当理由吗?

编辑同志:

我有个亲戚不服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法院向被告某行政机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后,被告某行政机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答辩状,也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送达副本后二个月零二十八天才开庭,在法庭上,针对这一问题被告只说一句承办人员收到副本后出差开会去了,回来后工作忙,导致未提供,现在我们提供就是。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被告行政机关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答辩状的理由,符合法定的正当理由”。我亲戚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将我亲戚的上诉状副本依法送达被上诉人某行政机关后,仍然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答辩状及有关材料。二审法院终审判处决认定,被上诉人某行政机关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属于法定的正当理由,本院予以认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亲戚不服二审判决,向某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某高级法院给我亲戚作出《通知》说:“经查,某行政机关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举证属实”。但没有改判或立案重新开庭审理。

请问:行政诉讼被告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举证真正属于法定的正当理由吗?所谓的法定正当理由,有何法律依据?

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红庙子村  孙开俊

电话:13896797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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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07月27日 18时03分
不属于!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说的情形不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而且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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