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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鹏远因房产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请求援助

河南 07-28 10:31  悬赏 0  发布者:代父申冤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程鹏远之子,现在该案件已进入民事诉讼阶段。在以前的几次行政诉讼开庭审理时,我方每次都要求对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洛宁县陈吴供销合作社提供的“1996年5月31日陈吴供销社与韦建武、程书礼签订了陈吴供销社大原点集资建楼协议书,主要内容约定以面南七间上下两层房屋十年租金顶抵欠基建队的工程款,使用期为十年。2006年5月31日交回房屋。”的原件内容进行司法鉴定(因为我父亲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样一份协议书),法院一直以该协议并非主要证据为由,不给予支持。在民事诉讼开庭时,我方再次要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鉴定,并在审判法庭和洛宁县人民法院技术科办理了相关手续,这时洛宁县陈吴供销合作社及其代理人却说该协议原件已丢失,请问这种只提供复印件的材料法院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案件经过洛宁县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后没有讨论出结果,法院已通知了我们8月5日再次开庭。我们已做好了把这个官司打到底的准备,一定要为我父亲讨一个公正的说法。现请求你们的援助,请你们帮我们分析一下这个案件会发展到什么地步?老百姓想要公理是否真的那么难?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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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28 10:40
如果仅仅有复印件,在没有其他证据从旁证明的情况下,一般法院是不予采纳的。由于对案件情况不太了解以及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因素,因此,无法判断案件的下一步走向,只能对该证据复印件的效力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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