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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属于敲诈勒索

辽宁 07-28 19:18  悬赏 0  发布者:长青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的土地上搭建蔬菜大棚。在搭建的过程中,村委会要求搭建的温室在被征用时的补偿费给村委会50%,否则不让搭建,我认为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属于敲诈,也侵害了我依法租赁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我认为村委会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我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依法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依法承包人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和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他的一切所作所为,均属于承包人对承包地的一种使用,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由承包人依法独立行使,不受村委会(发包方)的干涉,在承包地搭建蔬菜大棚设施,属于承包法第八条二项所鼓励的对土地投入的农业设施,不属非农建设,承包地流转的合同主体是承包方,依法承租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负责。并非发包方,不需与发包方协商,发包方也无权干涉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请问律师我的想法对吗?法院能支持我的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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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7-28 19:27
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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