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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够成吗?

山东-潍坊 05-12 13:30  悬赏 0  发布者:yht172…… 给我留言  回答:(1)
聚众哄抢罪.doc

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 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1]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 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神圣不可侵犯。

财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 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13条规 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 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法律武器严厉打击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有 其深远的社会意义。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各种各样的公私财物 。所谓财物,是社会主义财产关系的物质 表现。

财物,但至于财物为何性质,未指明。财 产有动产与不动产之分,一般对动产成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疑问,动产的范围十 分广泛,包括一切可以移动的生产资料和 消费资料,如机器设备、牛马、原材料, 以及柴米油盐等,而不动产上的可移动部 分,如房屋上的门窗,果树上结的果实, 以及证明不动产产权的文契等,都属于动 产范围。对于不动产是否可成为本罪的犯 罪对象存在争议。

发生转移,从所有者、保管者的控制之下 ,转移到哄抢者手中,而不动产一般是不 能用上述方法转移的,但是不能排除发生 以贪利动机侵犯不动产的可能性。诸如哄 抢果林。

动产,因此,对于哄抢不动产的,也可以 本罪定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聚众 哄抢公私财物,是指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联 合起来,“蜂拥”抢夺公私财物。第一,必 须是“聚众”哄抢。

是三人或者三人以上,有时可能达上百人 ,二人或者二人以下构不成“聚众”;第二 ,必须是行为人联合行动;第三,哄抢的对 象既包括公共财产,也包括私人所有的财 产;第四,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 才构成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虽 然有聚众哄抢行为,仍不构成此罪。根据 本条规定,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 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 认定数额。“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 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 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 但次数较多的,等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主要是指哄抢重要军事物资;哄抢抢险、 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哄抢珍贵出 土文物;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 果严重;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 失;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 业;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

,等等。 侵犯财产的数额,是决定行为社会危害程 度的重要因素,因此,正确计算财物的价 值,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 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参 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 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 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 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 ”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 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聚众 哄抢的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自己占有或者第 三者占有。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不能定本罪,实践中,有的人因与他人 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采用纠集多人强行 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以抵债,可以本 罪论处。

编辑本段立案标准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 聚众哄抢 第二百六十八条

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 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罪 首先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 子和骨干分子应当以抢夺罪,依照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应从重处罚。犯罪分 子如果在哄抢铁路运输物资过程中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为窝藏赃物、 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 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从 重处罚。其次上述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犯罪中, 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骨 干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 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之外,其他起主要作 用的犯罪分子,如带头哄抢铁路运输物资 的,哄抢铁路运输物资数量较大的犯罪分 子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00.11.22法释[2000]36号) 第十四条

属于聚众哄抢“数额较大”;聚众哄抢林木 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属于聚众哄抢“数额巨 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 罪处罚。 编辑本段认定标准(一)聚众哄抢罪与刑 法第289条规定的聚众“打砸抢”的界限 犯罪分子 前者一般只是聚集多人抢夺公私财物,一 般不使用暴力手段,即使使用轻微暴力, 也不针对人身,后者则是聚集多人又打又 砸又抢,是一种破坏性更为强烈的严重犯 罪,暴力色彩极为明显、浓厚;前者是一 个独立的罪名,后者则不是独立的罪名。 (二)聚众哄抢罪与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的界限 前者客观方面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侵犯 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表现为聚 众扰乱各种公共场所的正常的秩序等活动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前者的犯 罪对象是公私财产,后者则不一定。 编辑本段处罚 犯罪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 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 ,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人数多、 被抢物资重要、社会影响大、

物、哄抢次数多,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4万元以上,属于“数额 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 物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 严重; (5)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导致公司、 企业停业、停产;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

编辑本段立案标准1、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2、必须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3、必须是哄抢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 。 根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聚众哄抢数额在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较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 (1)组织3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一般军用物资的; (3)哄抢一般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

、移民、救济、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的; (6)哄抢三次以上的。 聚众哄抢数额在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 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 (1)组织150人以上参与哄抢的; (2)哄抢重要军用物资的; (3)哄抢珍贵文物的; (4)哄抢救灾、抢险、

、移民、救济、

果的; (5)哄抢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 ,或者导致公司、企业停业、停产的; (6)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

编辑本段刑事立案须知刑事立案须知聚众 哄抢罪立案标准 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或民事纠纷审查后, 决定列为诉讼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 活动,是诉讼活动的开始阶段。

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及民事 诉讼立案。 立案的特征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立案是刑事 诉讼的必经程序;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 活动。 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要经过立案、侦查 、起诉、

案件一般只经过起诉、立案、

四个阶段。 立案的材料来源 (一)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直 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特别关注:不包括人民法院,选择题中要 留心。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 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 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特别关注:报案或举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可出单选题或多选题。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 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 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属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是立案材料的来源 之一。 犯罪人的自首 三、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

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立案标准 下列司法解释和有关通知对立案标准进行 了细化: 最高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 准的规定(试行)》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月26日发布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问 题的规定》

最高检察院2000年10月22日发布的《关于 行贿罪立案标准》

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 通知》

五、立案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 控告、

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

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 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 机关。“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依法先 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 特别关注:法院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 案、控告、

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 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 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 报案人、控告人、

接受控告、

、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 ,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 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也 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

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

 、

 、控告、

。 特别关注:如果报案人、

上作为证人出庭时,则不能对其姓名等保 密。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人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 、控告、

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人民法院、检察院、

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 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 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案监督 控告人接到公安机关、检察院说明不立案 原因的通知书后,如果不服,有权向不予 立案的机关申请复议,该机关应当复议, 并将复议结果及时通知控告人。 特别关注:如果属于第三种自诉案件的范 围,控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 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 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 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发出《要求说明 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 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 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

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 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 院。 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发现犯罪 事实应马上立案侦查。

2012年11月7号我被焦宗新等人哄抢生产 经营设备的案子发生后,山东省公安厅吴 厅长批示:该犯罪属于“涉嫌黑社会性质的 聚众哄抢”并交由省公安厅督察处督办。

至今日没有实质性进展,在多方咨询法律 界人士之后,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就该案件 的性质及其定位问题发表一下个人看法: 该案件符合我国关于聚众哄抢犯罪的主客 观要件,属于数额巨大的聚众哄抢犯罪 该案件从预谋到发生到发生之后,来自社 会各方面的信息显露:焦宗新不是昌邑人 ,能够在昌邑区域范围内做出哄抢设备一 事,确实是动用了非正常手段,花钱贿赂 了我租赁厂房的房东,在厂子沿途布置了 眼线,在我家房前屋后同样布置了眼线, 沿途踩点布防,目的就是为其实施哄抢做 好准备,严防有人在其实施抢夺工程中报 警。这一切从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出警时间 和我村民邻居的反应是一致的。并且焦宗 新动用50多人之多,如此多的人同时一致 的到达一定地点实施哄抢不是一般社会组 织可以办得到的,所以他依靠的组织是涉 嫌黑社会性质,只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才 能办得到。他们实施哄抢的最终目的就是 追求经济利益。其中积极组织和实施的人 应该构成聚众哄抢罪,其他50多参与者应 该另案处理。 在实施哄抢过程中,历时8个多小时居然没 有一个人报警,就足可以看出焦宗新等人 是经过充分金钱贿赂准备的,是有组织有 预谋的,且依靠的组织力量背后一定存在 某种社会保护伞。 在实施哄抢过程中见到受害人的妻子孩子 ,强行将其押上车带走带离哄抢现场的行 为也是预先设定好的。 事发后我反复上告,成天为此事的处理奔 走,在没有十分强制的硬性规定的压力下 ,管辖部门不予理睬,这也充分说明:焦 宗新势力范围下有着和黑社会性质一样的 势力保护伞。 所以我认为,我遭受的迫害就是省公安厅 批示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的聚众哄抢”通过 我经历的案件可以看出在昌邑市和高密市 范围内一定存在着供焦宗新一伙人依靠的 黑社会组织,该组织就是追求经济利益在 社会某个领域,某个地域称霸一方,采用 暴力手段甚至是金钱贿赂手段实施犯罪, 或者接受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实施犯 罪,以获取经济利益。望国家公安部门慎 重处理,以维护公民合法权利,早日铲除 社会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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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12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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