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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问题

江苏-无锡 05-17 17:32  悬赏 5  发布者:bingye…… 给我留言  回答:(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其对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问题难以诠释,想请专家给予解释。
以下为我的解释是否合理:
    我的当事人本人在2011年4月16日进入某公司功能工作,在入职前后并未系统学过相关劳动法律条款,所以在入职1个月后不知道未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则是企业的一种侵权行为,我的当事人在入职后一个月知道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没有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条件。(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不知道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侵权行为)(若仲裁庭说我当事人应带知道自己权利是被侵害的,请要求对方出具证据),同时公司也并未在1个月后要求与我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我当事人也一直不知情其权益被侵害。
    我的当事人在2013年1月由于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了解其长期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权利被侵害的过程,所以在2013年2月提交辞职报告,2013年3月离职,并在2013年4月22日提交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给予补偿11个月的双倍工资,这个问题怎么说是过实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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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17 17:34
未签定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
追问:

请问关于双倍工资实效问题。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我当事人从2011年5月16日“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实效按1年一算,到2013年3月离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自当从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那么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从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呢?

回复时间: 2013-05-18 16:18
你只有在2013年4月16日提交劳动仲裁就可以主张的双倍工资的,现在是过了时效
回复时间: 2013-05-18 22:43
已经超过时效了,既然你是代理人应当仔细研究法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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