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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纠纷

河北-廊坊 05-19 14:40  悬赏 5  发布者:123432…… 给我留言  回答:(0)
在一份购购销合同中,双方确于X年X月X日订立了购销2万千克的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地点验收、过秤、打包收货;双方当事人同时在交货地点验货时,需方未对红枣的质量提出异议;红枣到达运送目的地后,确实在若干时间后,发生霉变,一部分未能推销出去,存放在仓库的那部分已霉变不能食用;需方确实还没有向供方付款;查明红枣霉烂与承运方和仓储保管方五关。
在这种情况下,供方因需方不付款而上诉法院,要求:1、需方立即偿还全部货款及预期利息;2、支付违约金5000元
需方则辩称:不付款的理由是供方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给需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拒绝付款。现愿意支付推销嫁出去的那部分货款,损失部分的货款不予支付,另外,违约金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因而没有支付的道理,供方的损失和自己的损失相抵消,故拒绝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该案如何处理较为 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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