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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

河北-廊坊 05-20 12:39  悬赏 5  发布者:123432……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2年12月15日,江苏省某县土产公司(以下简称需方)和山东某县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的双方业务员王某和李某在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了一份购销红枣合同。合同约定:供方想需方提供红枣2万千克,单价每千克1.8元,总价款为25600元,质量标准为混合等级;在合同订立10天之内,由供方发货,交货地点为山东某县东关火车站;红枣的质量和数量由需方在交货车站验货,过秤为准,标包发货;结算办法为银行托收承付。
   合同订立后,双方开始着手合同的履行。从2002年12月20日起,双方在交货地点多货物进行验收、过秤、标包。供方分别于12月27日和2003年1月4日两次向需方发货已验收的红枣299包,共计2万千克。需方于2003年1月7日和1月14日分别收货后。发现红枣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经推销,仅销出1.3万千克,其余7000千克因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发生霉变,共计损失货款8960元,2003年2月20日供方因需方不付款便发电报催讨货款。需方在2003年3月4日复函,一“红枣质差、腐烂”为由拒收货款。供方无奈,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需方立即偿还全部货款及预期利息;2、支付违约金5000元。
需方则辩称:不付款的理由是供方的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给需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拒绝付款。现愿意支付推销嫁出去的那部分货款,损失部分的货款不予支付,另外,违约金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因而没有支付的道理,供方的损失和自己的损失相抵消,故拒绝赔偿。
法院查明:双方确于2002年12月15日订立了购销2万千克的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地点验收、过秤、打包收货;双方当事人同时在交货地点验货时,需方未对红枣的质量提出异议;红枣到达运送目的地后,确实在若干时间后,发生霉变,一部分未能推销出去,存放在仓库的那部分已霉变不能食用;需方确实还没有向供方付款;查明红枣霉烂与承运方和仓储保管方无关。
问题:该案如何处理较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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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22 23:34
强烈要求回答问题加分 一个问题才2分,很多人还很不厚道回答了不给好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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