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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案

河北-廊坊 05-20 17:35  悬赏 0  发布者:王小敦 给我留言  回答:(11)
尊敬的法律法规专家:
    您们好!    
  现麻烦专家分析,公平公正评定以下合伙纠纷案。
  说明:甲方(被告)、乙方(原告);甲、乙双方合伙办一企业;丙方是购买甲乙双方合伙企业之人。除姓名简称甲、乙、丙方、金额改变之外,其它全是真实情况,可以公开。
  案情:一、2007年元月,甲方与乙方二人共同投资385000元办一合伙企业(甲方入股285000元,乙方入股100000元),并签订一份《股东协议》,其中约定:“第六章 退股,第九条、于2008年阳历3月份开始,甲方还乙方股金每月25000元整,到2008年6月底全部还清100000元整(100000元股金2008年不参加分红),并付利息2000元整,乙方不参与企业经营活动”。
   2008年4月8日,甲方背着乙方将合伙企业转卖给丙方后对乙方说,“转卖资产款捏乎够双方投资款,还给不了现款,转卖后让丙方先给乙方款”。当时乙方想,双方投资经营了15个月,现转卖给丙方。丙方对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的款数很清楚,乙方也就相信了甲方说捏乎够本的话。到2010年4月1日,乙方才得知甲方转卖给丙方的合伙资产款是430000元,乙方便于2010年12月24日向法院起诉,讨要少分转卖合伙资产款25264元。因与其它案有密切关联,法院裁定中止诉讼一年多,等那个案判决后才又恢复审理。
  二、乙方认为:1、《股东协议》第九条证明:⑴、乙方股份是由甲方逐月买回逐月退出股份、退出股东资格。⑵、2008年3月甲方未履行协议义务,未买回乙方分文股份。2008年4月8日转卖合伙企业前,甲方没有买回乙方分文股金。⑶、合伙企业经营者是一人甲方,股东是两人:甲方和乙方。
   2、2008年4月8日,甲方与丙方签订转卖合伙企业《协议书》时,甲方未买回乙方分文股金,乙方的股金100000元还在合伙企业内部使用和承担风险,股本在,股东资格就在。
    3、从付款情况来看:⑴甲方先与丙方签订转卖甲乙双方合伙资产的《协议书》,并约定甲方先得到转让合伙资产款后,余款才由丙方付给乙方,即先转让,后付款。转让前甲方未买回乙方分文股金。⑵甲方委托丙方付款最后时间是2010年12月3日。
  三、一审法院认定:“2008年4月8日,甲方将合伙企业转让给丙方,由丙方直接支付乙方115000元,乙方作为债权人也已同意,至此甲方的退款义务就已经履行,双方约定的退款事项已经完成,乙方不再是股东”。
  乙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⑴乙方不是债权人,而是股东,也未同意甲方转卖合伙企业,乙方也不知道转让双方资产款是多少。⑵2008年4月8日,甲方与丙方签订转卖合伙资产《协议书》时,未购买乙方分文股金,甲方的买股义务并未履行,双方约定的买退股事项并未实施。乙方的100000元股本还在合伙企业。股金在,股东的资格就在。⑶退一步讲:如2008年4月8日,甲方的转卖款是200000元或者是政策性关闭合伙企业,还有法律法规支持吗?法院还能支持乙方向甲方要回投资款吗?⑷、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时间。⑸一审法院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最后一款规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由于甲方违约,双方就没有实施《股东协议》第九条约定,实际退伙事由也没有发生,合伙企业便被转卖散伙。所以,转卖合伙企业时,乙方仍然是合法的股东,并具有按股份合理分配转让合伙资产剩余款的权利。
  四、综上,乙方想弄明白如下情况:
    1、2008年4月8日,甲方与丙方签订转让合伙企业《协议书》之前,未按甲乙双方所签《股东协议》中的约定,买回乙方分文股金,双方也没有办理过任何买、退股手续。乙方100000元的股本金还在合伙企业内部使用和承担风险。股本在,乙方的股东资格就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乙方不是股东是不是错误的?
    2、2008年4月8日甲方所得的转让价款409000元(已扣除协议书中支付他人的21000元),是否应该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转让剩余资产款?
    3、2008年4月8日,甲方与丙方签订转卖《协议书》后,由丙方先支付甲方款,后支付乙方款,能否认定是甲方买回了乙方的股份?
    4、2010年4月份,乙方才得知甲方转卖合伙资产款是430000元(一审已责证过)。
   致
礼!
   
                                          咨询人:乙方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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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0 17:43
股东权利以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为准,如何处分股份是股东的权利,协议另有约定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已经有一审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3-05-21 09:06
1、2008年4月8日,甲方与丙方签订转让合伙企业《协议书》之前,未按甲乙双方所签《股东协议》中的约定,买回乙方分文股金,双方也没有办理过任何买、退股手续。乙方100000元的股本金还在合伙企业内部使用和承担风险。股本在,乙方的股东资格就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乙方不是股东是不是错误的?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的资格是以工商登记为准的,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股东,就有股权,所以对于认定乙方是不是股东不是看所谓的协议书,而是看工商登记(另有法院生效判决的除外)。如果工商登记中乙方还是股东,那么乙方就有持股权。
当然,上述只是原则性规定,结合本案的情况,因为甲乙之间本身就有股权转让的协议约定,也就是你说的退股约定,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方也的确按照协议约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了转让款,乙方退出自己在公司中的股份,这个行为本身就是放弃股权的行为,就要看乙方接受股份转让金后是否变更登记了,如果股份转移给甲或者丙所有,乙方肯定就不是股东了,如果还没有转移,但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了,那么乙方也就不是股东了,至于钱到底是甲支付给乙的还是丙直接支付给丙的,本质上没有区别,只认同支付行为即可,从这一点看,法院判决没有什么问题。
我的补充: 2013-05-21 09:09
2、2008年4月8日甲方所得的转让价款409000元(已扣除协议书中支付他人的21000元),是否应该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转让剩余资产款?
原则上股东是有权根据协议约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要求分红的,或者要求享受股东权利,但办案中,甲乙之间早在2008年3月就有协议约定,约定乙方将自己的股份逐渐转移给甲方,甲方只需要向乙方支付约定的转让金即可,乙方不再享有股东权利,也 不能分红,所以甲方取得的转让款乙方无权分割,这是乙方在协议中放弃的权利,不能再主张了。
我的补充: 2013-05-21 09:11
3、2008年4月8日,甲方与丙方签订转卖《协议书》后,由丙方先支付甲方款,后支付乙方款,能否认定是甲方买回了乙方的股份?
当然可以认定,协议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转让金即可,而事实上乙方也的确收到了约定的转让金,债权已经实现,甲方已经买回了乙方的股份,没有问题。换个角度讲,丙把钱给甲,甲再支付给乙,效果也是一样的,债权还是实现了,无非就是少一层转手而已,实际上没区别,这么做也没有问题。
我的补充: 2013-05-21 09:14
4,2010年4月份,乙方才得知甲方转卖合伙资产款是430000元(一审已责证过)。
这个问题似乎和本案没有关系,因为基于甲乙之间的约定,甲方只需要根据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即可收回乙方在公司持有的股权,和甲方转让其他资产没有关系。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目,对自己持有的股权也有分红的权利,股份和公司资产有必然联系,但本案中甲乙协议另有约定,乙方所有的股份在协议中做了总价约定,和公司资产及持股比例都没有关系了,所以甲方只需要根据约定向乙方支付价款即可,和公司资产能变卖多少钱没有关系,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判决也没有问题。
回复时间: 2013-05-21 08:38
你的问题既然已经下判决了,如果不上诉的话,已经没什么意义了。
回复时间: 2013-05-21 10:06
该案关键是转让协议是如何签订的,如果约定付给乙方款项之前,企业转归丙方,则乙方没有失去股东身份,反之,乙方失去股东身份。
回复时间: 2013-05-22 01:10
该案关键是转让协议是如何签订的,如果约定付给乙方款项之前,企业转归丙方,则乙方没有失去股东身份,反之,乙方失去股东身份。 
      电话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5-23 08:14
协商不了就直接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5-23 10:10
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5-23 10:44
1、没有错误;2、甲方应该按照合伙协议付款给乙方;3、按照合伙协议甲方应该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买了乙方的股份;4、甲方出让多少钱,已经和乙方无关了。
回复时间: 2013-05-23 16:13
你好,你这种问题我处理过很多,一般是这样的 
1.没有错误
2.甲方应该按照合伙协议付款给乙方 
3.照合伙协议甲方应该以分期付款的形式,买了乙方的股份
4.如有需要可以直接来电或者来所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5-23 18:16
海南电动门//***.cn/
回复时间: 2013-05-24 15:58
股东权利以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为准,如何处分股份是股东的权利,协议另有约定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已经有一审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未在上诉期内上诉,该判决则生效对双方具有执行力!
回复时间: 2013-05-25 16:13
你好:通过诉讼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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