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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诈骗的事情算违法吗?
05-23 13:52 悬赏 0 发布者:snanjl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盐城 回答:(1)
您好!
现将关于我与东台市景悦国际大酒店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前后始末,向您做个简单的情况说明,敬请阅读。
自2011年初起,东台景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悦酒店)法定代表人葛忱忠利用自己与王亦维(王喆之子)共同购买的位于东台镇海陵南路6号的金鹰大厦201室至214室、 216室至219室共18间营业用房的购房合同(有景悦酒店在市工商局注册备案的葛忱忠、王亦维于2009年7月21日与金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证),先后向我企业多次借款计280万元(利用该合同向社会非法集资数千万)。2012年2月17日,葛忱忠与景悦酒店成立初期就一直担任总经理的孙小明相互串通,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孙小明,而后突然躲债外逃,至今下落不明。后来作为新任景悦酒店的董事长孙小明,就召集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我、冯齐祥、徐长林、周云、吴才喜等人),意思是现在葛忱忠下落不明,欠下的债务需要处理,就提议成立一个特别懂事会。2012年3月11日,我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入了由酒店债权人组织的东台景悦国际大酒店特别董事会。后孙小明等人的意思是,他们能力有限就要求,请求我领头将酒店的股权买下。2012年3月30日,我同意并与6个债权人一起签订了一份《合伙经营协议》,协议中约定:“共同出资300万元委托倪加乐购买孙小明景悦大酒店60%股权。。。。同意用酒店的经营利润来支付酒店的房租、银行贷款和按债权比例偿还债权人债务…”。2012年5月9日,在一起合伙经营酒店的6个债权人的要求下,我和周云代表景悦酒店与他们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我立即按照协议中的第1条“由周云、倪加乐作为酒店代表和乙方各个债权人签订新的还款协议和出具新的欠条,乙方债权人的原酒店借条交甲方收回”的协议内容给各债权人签订了新的借条。接受孙小明股权后,我向合伙经营酒店的其他几个债权人要共同出资款遭到拒绝,发觉上当。再后来,我发现孙小明在将景悦酒店股权转让给我时,并没有实际告知景悦酒店的债务情况,隐瞒了很多公司债务,并且是与其他债权人一起串通陷害我的,使我因成为景悦酒店的股东而不明就里地背上了一身的债务。于是,我多次找到孙小明要求撤销与其的股权转让协议,孙小明不同意。无奈之下,我只得向大丰市人民法院(因孙小明的老公是东台法院的法官)提起与孙小明股权纠纷的撤销权之诉。
在此之前,2011年4月29日,景悦酒店因经营需要向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650万元,借款期限到2012年4月20日。由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用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于同日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011年4月27日江苏金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与信用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对景悦酒店的上述650万元借款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景悦酒店未能如期还款,由担保人信用担保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代为偿还了借款本息。同日,金鹰公司通过银行两次汇款给信用担保公司,计6567138.55。景悦酒店股权变更后,2012年6月9日,我作为借款人代表景悦酒店向东台市久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兴公司)出具了一张650万元的借条;一张67100元的借条。后久兴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向我追偿借款650万元及利息。后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久兴公司自认我出具的两张借条并未实际向我支付任何款项,所主张的借条上的款项系景悦酒店未能归还东台市农村信用社的650万元借款本息。后盐城中院驳回久兴公司的起诉。但久兴公司现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久兴公司与金鹰公司,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
在与久兴公司的应诉过程中,作为债权人之一的冯齐祥且在合伙协议上签了字,突然拿着160万元的欠条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要求我立即归还160万元的欠款。冯齐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诉称:“2012年5月29日,被告倪加乐、周云接手原景悦大酒店,并承诺景悦大酒店欠我的借款160万元由其偿还,由被告倪加乐代表酒店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周云代表酒店在担保人处签名”。我是代表酒店与冯齐祥等签订的协议的,不是我自己的私人行为,无论我作为欠款人还是周云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其行为均是代表酒店出具的欠条的行为。并且,我和冯齐祥之间是合伙关系,何谈欠款之说?该案仍在审理中。
当初,葛忱忠向我借款时,是利用上述购房合同借款的,葛忱忠潜逃外出后,我们企业才发现受骗上当,但一想到其还有上述购房合同中的房产,我们心中还有一丝安慰。始料未及的是,2012年3月27日,葛忱忠悄悄回到东台,以撤销合同的名义,将其与王亦维共同出资购买的上述房产全部转让给王亦维。并且,金鹰公司以6600元/㎡的低价(事实上当时这处房产的市值为15000元/㎡以上)重新与王亦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使得上述房产成为王亦维一人所有(事实上金鹰公司就是王亦维父母所开)。至此,我最后的一丝希望也破灭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该案仍在审理中。
以上为我与景悦酒店之间债权债务问题前后始末的相关情况说明!
说明人:倪加乐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日
现将关于我与东台市景悦国际大酒店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的前后始末,向您做个简单的情况说明,敬请阅读。
自2011年初起,东台景悦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悦酒店)法定代表人葛忱忠利用自己与王亦维(王喆之子)共同购买的位于东台镇海陵南路6号的金鹰大厦201室至214室、 216室至219室共18间营业用房的购房合同(有景悦酒店在市工商局注册备案的葛忱忠、王亦维于2009年7月21日与金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证),先后向我企业多次借款计280万元(利用该合同向社会非法集资数千万)。2012年2月17日,葛忱忠与景悦酒店成立初期就一直担任总经理的孙小明相互串通,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孙小明,而后突然躲债外逃,至今下落不明。后来作为新任景悦酒店的董事长孙小明,就召集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我、冯齐祥、徐长林、周云、吴才喜等人),意思是现在葛忱忠下落不明,欠下的债务需要处理,就提议成立一个特别懂事会。2012年3月11日,我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加入了由酒店债权人组织的东台景悦国际大酒店特别董事会。后孙小明等人的意思是,他们能力有限就要求,请求我领头将酒店的股权买下。2012年3月30日,我同意并与6个债权人一起签订了一份《合伙经营协议》,协议中约定:“共同出资300万元委托倪加乐购买孙小明景悦大酒店60%股权。。。。同意用酒店的经营利润来支付酒店的房租、银行贷款和按债权比例偿还债权人债务…”。2012年5月9日,在一起合伙经营酒店的6个债权人的要求下,我和周云代表景悦酒店与他们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我立即按照协议中的第1条“由周云、倪加乐作为酒店代表和乙方各个债权人签订新的还款协议和出具新的欠条,乙方债权人的原酒店借条交甲方收回”的协议内容给各债权人签订了新的借条。接受孙小明股权后,我向合伙经营酒店的其他几个债权人要共同出资款遭到拒绝,发觉上当。再后来,我发现孙小明在将景悦酒店股权转让给我时,并没有实际告知景悦酒店的债务情况,隐瞒了很多公司债务,并且是与其他债权人一起串通陷害我的,使我因成为景悦酒店的股东而不明就里地背上了一身的债务。于是,我多次找到孙小明要求撤销与其的股权转让协议,孙小明不同意。无奈之下,我只得向大丰市人民法院(因孙小明的老公是东台法院的法官)提起与孙小明股权纠纷的撤销权之诉。
在此之前,2011年4月29日,景悦酒店因经营需要向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650万元,借款期限到2012年4月20日。由东台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用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并于同日分别签订了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在2011年4月27日江苏金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与信用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合同,对景悦酒店的上述650万元借款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景悦酒店未能如期还款,由担保人信用担保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代为偿还了借款本息。同日,金鹰公司通过银行两次汇款给信用担保公司,计6567138.55。景悦酒店股权变更后,2012年6月9日,我作为借款人代表景悦酒店向东台市久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兴公司)出具了一张650万元的借条;一张67100元的借条。后久兴公司于2012年9月27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向我追偿借款650万元及利息。后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久兴公司自认我出具的两张借条并未实际向我支付任何款项,所主张的借条上的款项系景悦酒店未能归还东台市农村信用社的650万元借款本息。后盐城中院驳回久兴公司的起诉。但久兴公司现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久兴公司与金鹰公司,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
在与久兴公司的应诉过程中,作为债权人之一的冯齐祥且在合伙协议上签了字,突然拿着160万元的欠条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之诉,要求我立即归还160万元的欠款。冯齐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诉称:“2012年5月29日,被告倪加乐、周云接手原景悦大酒店,并承诺景悦大酒店欠我的借款160万元由其偿还,由被告倪加乐代表酒店出具欠条一份,被告周云代表酒店在担保人处签名”。我是代表酒店与冯齐祥等签订的协议的,不是我自己的私人行为,无论我作为欠款人还是周云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其行为均是代表酒店出具的欠条的行为。并且,我和冯齐祥之间是合伙关系,何谈欠款之说?该案仍在审理中。
当初,葛忱忠向我借款时,是利用上述购房合同借款的,葛忱忠潜逃外出后,我们企业才发现受骗上当,但一想到其还有上述购房合同中的房产,我们心中还有一丝安慰。始料未及的是,2012年3月27日,葛忱忠悄悄回到东台,以撤销合同的名义,将其与王亦维共同出资购买的上述房产全部转让给王亦维。并且,金鹰公司以6600元/㎡的低价(事实上当时这处房产的市值为15000元/㎡以上)重新与王亦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使得上述房产成为王亦维一人所有(事实上金鹰公司就是王亦维父母所开)。至此,我最后的一丝希望也破灭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该案仍在审理中。
以上为我与景悦酒店之间债权债务问题前后始末的相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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