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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无量房东敲竹杠

 02-19 15:1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泉州 回答:(1)
假设一名房客,于24年4月初与房东签订了一份2024年4月起至2025年3月末的一年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有条例规定,租赁期间提前解约须提前一个月并经对方同意后解除,且由提出解除合同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金。但在合同增加部分中 约定 租期先半年 。租期已过半年,未签订新合同,于2025年1月份因故需要提前解约,提前与房东协商并同意后在2025年2月份退租。但事后与房东协商退费退押金时,房东表示需要克扣押金作为补偿金,但协商解约时并为告知,缘由是房东主观意识认为合同效力在半年之后自动延续至2025年3月,认为合同效力为一年要克扣押金作为赔偿金。请问此份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是半年后转为不定期租赁,还是半年之后延续至2025年3月?是否需要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金?约定 租期先半年,是由于工作存在不稳定性,故此在合同增加部分加上租期先半年。当租期已过半年,租客提出解约,原合同的效力是转为不定期租赁,还是半年之后延续至202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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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25年02月19日 15时18分
从合同约定看:原合同整体约定租期是 2024 年 4 月起至 2025 年 3 月末一年,但又增加部分约定租期先半年。这种情况属于合同条款存在一定模糊性。通常应探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租客因工作不稳定约定先半年,可视为双方对前半年租期的特别确定,而对于半年之后,没有明确表示自动延续至 2025 年 3 月。
从法律规定看: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在本案中,半年租期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新合同,若租客继续使用房屋且房东无异议,那么从法律角度原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
是否需支付赔偿金
从合同约定看:合同明确规定租赁期间提前解约须提前一个月并经对方同意后解除,且由提出解除合同方支付一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金。租客在 2025 年 1 月提出解约,是在双方约定的一年租期内,虽然有 “租期先半年” 的补充约定,但整体合同未明确半年后就不受此解约条款约束,所以从合同文义角度,租客提前解约似乎应支付赔偿金。
从协商情况看:租客与房东协商时,房东同意在 2025 年 2 月退租,未提及克扣押金或要求支付赔偿金等事宜,可视为双方对原合同解约条款的变更或放弃,房东事后反悔要求克扣押金缺乏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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