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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九年未缴纳社保,公司注销合并后在新公司工作一年左右仍未缴纳社保,该
04-22 07:40 悬赏 0 发布者:ask2604221fs地区:北京-大兴区 回答:(16) 剩余时间: 1天15小时
工作九年未缴纳社保,公司注销合并后在新公司工作一年左右仍未缴纳社保,该如何主张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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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6年04月22日 07时50分
你可以向新公司主张补缴社保,若新公司拒绝,你可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要求其督促新公司补缴。同时,你可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证据,若因此离职,还可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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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6年04月22日 09时58分
1.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对于原公司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原公司补缴社保。
3. 新公司同样有义务为你缴纳社保,如果新公司拒绝缴纳,同样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对于原公司未缴纳社保的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原公司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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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26年04月22日 10时03分
你这种情况(原公司 9 年未缴、注销合并后新公司 1 年仍未缴),完全可以依法要求补缴全部 10 年社保,核心是:公司合并注销≠社保责任消失,新公司必须承继全部社保义务。
法律依据(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 34 条:用人单位合并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 63、86 条:单位未缴社保,社保征收部门(税务 / 人社)应责令限期补缴,并收滞纳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 43 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承担原单位社保责任。
时效:社保是国家强制征缴,不受 1 年仲裁时效、2 年监察时效限制,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终身可追缴。
法律依据(关键)
《劳动合同法》第 34 条:用人单位合并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第 63、86 条:单位未缴社保,社保征收部门(税务 / 人社)应责令限期补缴,并收滞纳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 43 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承担原单位社保责任。
时效:社保是国家强制征缴,不受 1 年仲裁时效、2 年监察时效限制,只要能证明劳动关系,终身可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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