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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我亲哥原本住在他的公租房里。他过世后,这套公租房就由我一个人
河南-济源 05-21 08:12 悬赏 0 发布者:ask260521Bs 回答:(6) 你好,我和我亲哥原本住在他的公租房里。他过世后,这套公租房就由我一个人居住,我本人名下没有房产。我住了两年,今天收到了公租房租金变更的合同,还有一份承诺书,是关于追缴违规公租房租金的。我的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在居住的两年期间,房管局并没有通知我相关事宜,是在我住了一年之后才告知的。现在他们让我补缴从我哥去世那天起的房租费,这份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吗?我必须签这份承诺书并补缴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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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6-05-21 08:15
1. 公租房的承租资格有严格规定,你哥哥去世后,你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继续居住并按原标准缴费存在合规性问题。
2. 房管局追缴违规期间租金有一定合理性,但应考虑你经济困难和未及时告知的情况。
3. 你可以与房管局沟通,说明自身经济状况,争取分期补缴或减免部分费用,同时尽快办理合法的承租变更手续。
2. 房管局追缴违规期间租金有一定合理性,但应考虑你经济困难和未及时告知的情况。
3. 你可以与房管局沟通,说明自身经济状况,争取分期补缴或减免部分费用,同时尽快办理合法的承租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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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6-05-21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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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6-05-21 08:51
你无需签该承诺书,也不用补缴。你哥去世后,你作为共同居住人且无自有住房,可按规定申请变更公租房承租主体,变更前的居住不属于违规,不应被追缴租金。你可向相关方提出变更承租主体的申请,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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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6-05-21 08:51
你好,我是山东菏泽的朱建宇律师,专注民事纠纷和刑事辩护,连续获得回复法律问题咨询17个《月冠军》,可以协商解决, 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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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6-05-21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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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6-05-21 14:08
一、你现在的法律身份:不是合法承租人,属于 “事实同住人 / 占用”
公租房不能继承:你哥去世,原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权不自动转给你。
你属于 “未经审批占用”:
你是亲哥、生前同住、名下无房 → 具备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资格条件;
但你没有去办变更手续 → 法律上你不是承租人,属于违规占用公租房。
房管局的逻辑:
你哥去世那天起,你就无权免费住,应当按规定交租金(通常按市场价或公租房溢价标准)。
二、“从你哥去世那天起全额补缴”——有依据,但可抗辩
1. 房管局 “追缴” 的法律依据(对他们有利)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 36 条:承租人有违规行为(含擅自占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
2. 你可以抗辩、争取减免 / 延后的理由(关键)
你是善意同住人、无房、经济困难:
你不是恶意侵占,是亲属过世后继续居住、无其他住房,属于典型弱势群体,实务中法院 / 主管部门常会降低标准、分期、减免部分。
房管局 “怠于管理、一年后才告知”,存在过错:
他们没有及时巡查、没有及时告知你要办变更、要交租金;
民法典: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你可以主张:前一年属于双方过错,不应由你全担;或至少从 “告知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抗辩(非常有用):
租金属于债权,诉讼时效 3 年(知道权利受损起算)。
你哥去世至今 2 年 → 全部在时效内,不能全免;
但如果他们早知道却一直不说,你可以主张扩大损失部分由他们自担。
公租房不能继承:你哥去世,原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承租权不自动转给你。
你属于 “未经审批占用”:
你是亲哥、生前同住、名下无房 → 具备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资格条件;
但你没有去办变更手续 → 法律上你不是承租人,属于违规占用公租房。
房管局的逻辑:
你哥去世那天起,你就无权免费住,应当按规定交租金(通常按市场价或公租房溢价标准)。
二、“从你哥去世那天起全额补缴”——有依据,但可抗辩
1. 房管局 “追缴” 的法律依据(对他们有利)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 36 条:承租人有违规行为(含擅自占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
2. 你可以抗辩、争取减免 / 延后的理由(关键)
你是善意同住人、无房、经济困难:
你不是恶意侵占,是亲属过世后继续居住、无其他住房,属于典型弱势群体,实务中法院 / 主管部门常会降低标准、分期、减免部分。
房管局 “怠于管理、一年后才告知”,存在过错:
他们没有及时巡查、没有及时告知你要办变更、要交租金;
民法典: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你可以主张:前一年属于双方过错,不应由你全担;或至少从 “告知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抗辩(非常有用):
租金属于债权,诉讼时效 3 年(知道权利受损起算)。
你哥去世至今 2 年 → 全部在时效内,不能全免;
但如果他们早知道却一直不说,你可以主张扩大损失部分由他们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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