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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破产老国企家属区200多业主被无良物业索赔6年前“拖欠”

甘肃-张掖 05-31 16:15  悬赏 0  发布者:rtdcvf…… 给我留言  回答:(5)
事件背景:
西部省份老国企,企业自建家属楼,在破产前由企业安排专职人员清扫院内垃圾,每家每户按月缴纳垃圾清运费,除此之外没有任何“物业”服务,也没有“物业费”一说,这在80~90年代非常普遍,2006年10月企业破产,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一家无良物业接管小区,没有经过任何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也没有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立了块牌子就开始提供“物业”服务,所谓的“物业”服务和以前一样,还是由同样的人员清扫院内垃圾,但业主除了要缴纳原有的垃圾清运费外还需要额外缴纳“物业服务费”,小区内居住的绝大多数都是退休或下岗的原企业职工,这种额外的收费很快就被业主所质疑,在该物业公司开具的每月收费的收据上,除了开始两个月有30元的“物业管理费”外,其后的收据上“物业管理费”还是在列,但金额是0,这样的收据一直持续到2008年9月,物业人员撤出小区,主要原因还是小区业主对这种只知道收钱,不提供服务的物业很抵制,而且由于冬季暖气经常无故停止供暖,出现过业主抵制缴纳暖气费的现象,为避免物业收不上来暖气费,政府在08年冬季,停止给退休职工发放冬季取暖费,将这笔资金直接拨付给物业充做暖气费。

200多业主目前面临的起诉:
物业认为其从2006年10月到2008年9月,有物业工作人员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此有权利向业主收纳“物业服务费”,要求小区业主补偿大约2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是0.3元/月/平米,另外,由于08年暖气费是由政府直接拨付,业主并没有缴纳暖气费的收据,据此认为业主没有缴纳08年的暖气费,要求业主补偿。

需要请教的问题:
1. 时效性的问题,物业所主张的欠费都是在5年以前,是否还有追讨的权利?
2. 抛开时效性问题,这种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非法物业,强行进入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业主是否需要买单?
3. 再退一步,如果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关系,06~07年业主按月缴费的明细上都有“物业管理费”这一项,只是金额是0,这可否认为是物业当初主动不主张收取这项费用,而不是业主不缴纳,6年以后才主张补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合法?举个例子,今天去饭店吃了顿饭,付了饭钱开了发票,5年以后被饭店直接告上法庭,追讨拖欠的饭钱,因为当初付的饭钱不够支付所提供的服务。(想到这整个崩溃,如果这样也行,以后官司不满天飞啊!)
4. 相比住在小区的老弱病残下岗退休职工,法院明显倾向于支持物业公司,针对提到的时效性问题,法院主张是后期缴纳的费用填补了前期拖欠的漏洞,因此不存在时效性过期的问题,可在每张收据上,不论是06~07年的按月缴费收据,还是09年及以后的暖气费收据,都明确标明了所针对的服务时间段,可否按法院的理解,09年缴纳的暖气费补上了08年的拖欠,然后以此类推,从而业主的欠款总是有时效的。
5. 针对08年政府直接向物业划拨暖气费的问题,法院要求业主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物业实际上已经收到政府的拨款,这对普通老百姓明显是个难题,这种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偏袒物业方的嫌疑,可否投诉相关法官的不公正行为,如何投诉?
6. 所追讨的欠款对我来说都不够支付回去出庭来回的飞机票,可是想想几百户善良的老邻居被无良物业和xx这样欺负,就感觉很不平,可否委托律师打包打理所有的案子,大概的代理流程和费用?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31 17:59
看是否有物业合同约定和形成事实物业管理关系。
回复时间: 2013-05-31 18:27
涉及问题比较多,建议找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5-31 19:13
你好,你们这个案子相对复杂一些,建议你们最好与律师面谈为宜
回复时间: 2013-06-01 21:16
你好,建议你们最好与律师面谈为宜
回复时间: 2013-06-02 11:17
1、你好。可以帮助你介入诉讼,你说的委托打包代理案件可以委托我帮助你们维护合法权益,建议来电详细商谈相关事宜。
2、就此案件我可为你出具专业《法律咨询意见书》,可以为你详细指导你该用哪些程序处理及怎么具体操作。需要帮助可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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