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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过了,借贷双方还在执行借贷合同但没有告知担保人,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山东-济宁 06-06 15:55  悬赏 0  发布者:327853……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我们两个教师为一学生担保从民间放贷人处借款十三万元,约定的借款时间从2010年9月18日到2010年10月18日 ,也就是说到2010年10月18日此借贷合同应当到期了。由于时间很短我们以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结束借贷合同,可没想到2011年6月22日债权人突然打电话要我们两个担保人还钱,原来债务人搞养殖场垮了。后来我们两担保人了解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在按合同执行着,根本没按合同期限即时终止合同,债务人仍每月定时付息18000元给债权人直至2011年6月13日。债权人在合同到期没有催还本金,而是一直从债务人处拿月息,现在债务人无还款能力了,债权人逼担保人还钱合理吗?敬请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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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6-06 16:31
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回复时间: 2013-06-06 17:15
我认为你们的保证期间可能已过,也就是说你们的保证责任存在的期间可能已经过了,没有见到你们的具体合同,我只能说可能。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电询,也可来所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6-06 20:00
1、以已过担保期限为由抗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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