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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该立案吗?2、未按规定时间刑事复核,怎么办?

安徽-宿州 06-07 13:33  悬赏 10  发布者:lxj458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安徽省泗县墩集镇石梁河村村民 孙芝华,2008年10月17日,我家的树木被外来村民张志清纠集了一批人员(30多名,十多辆轿车)聚众损毁;其儿媳顾素萍也多次将我家种植的农作物恶意毁坏。直到2012年10月15日,案发4年,被侵害人只等来了一张治安处罚告知书。
依据法律:张志清及其纠集的打手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聚众损毁公司财物罪”;顾素萍触犯了“破坏生产经营罪”。且都符合立案追诉的标准(见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纠集三人以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连续三次破坏生产经营的,只要占上一条就应当立案了),完全具备了刑事立案的法定的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就本案而言,泗县公安局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时候,就已经将此案定性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了,到底是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界线就是被控告人是否纠集了三人以上的人参与。而作为控告人,我及家人已经在办案警员王伦敦的笔录里明确告知并强调了砍树的时间是中午,现场有二三十人参与,主嫌疑人没动手,是现场指挥者。依照立案条件,公安机关在此时就应该刑事立案了,至于控告人提供的细节是否属实,那也应该按照《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规定》先行立案后再行侦查、核实才对。不应二、一倒置,还没立案就说侦查完了。
问题补充:
在拿到泗县公安机关维持不予刑事立案告知书后,由于不知道公安部2013年1月1日发布的新的《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没有在新规定要求的时间内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复核,怎么办呢?还有什么办法能让公安局更改不立案决定?先不打算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尽最大努力先在公安内部办。敬请各位律师广开思路,不吝赐教。也愿意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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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07 13:48
可以要求监察机关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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