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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第22条对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否也包括了缓刑
浙江-温州 06-07 22:35 悬赏 10 发布者:世态炎凉19…… 给我留言 回答:(1)这能做做工作吗,有什么法律条文能支持我不用开除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前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也是经过很多高层次法律专家论证后作出的,该条款中明确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与缓刑是有区别的。
2、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该条款也明确将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进行了分别的表述。
3、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中,均没有明确指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的处罚条文及意见。
4、 根据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对缓刑的答复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均明确指出了缓刑和有期徒刑的区别:(1)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2)关于缓刑考验期满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又指出“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可不作累犯对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指出缓刑和有期徒刑是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再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缓刑的司法解释,如果对被判缓刑人员要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也应该在被判缓刑人员考验期满后(即缓刑期满)再根据原判的徒刑是否有执行而决定怎样的处理。对于考验期还没满的缓刑人员因还不知道是否要执行原判刑罚,也就不能确定会不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签此,对于被判缓刑还在考验期中的人员应该根据对被判缓刑人员有明确规定的条列、规定或合同来进行处理。
另外,借鉴于法〔201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鉴于法律上对当事人的处罚应该从轻从旧的原则,我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如果当时的处罚不应该开除,就应该按当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对缓刑的答复内容从中也说明了:缓刑并不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就是附条件的免予刑事处罚,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除非判决时有附加刑。充分说明了缓刑只是一种制度,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缓刑不属于受刑事处罚。也说明了缓刑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
5.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刑种中并没有缓刑,没有把缓刑规定为一个刑种,刑事处罚的范围内不包括缓刑。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属于刑罚的一种制度,是以刑罚的判处为前提、以刑罚的执行为背景的非刑罚措施。
6、有期徒刑的司法解释: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而缓刑并不具备上述特征。
综合上面的各点,缓刑和有期徒刑有着本质的区别,缓刑应该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些能有说服力吗?
- [浙江-杭州]
- 杨冬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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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是否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缓刑是否立即采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分析如下:
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三条 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其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也是经过很多高层次法律专家论证后作出的,该条款中明确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与缓刑是有区别的。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58号)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该条款也明确将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进行了分别的表述。
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中,均没有明确指出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的处罚条文及意见。有部份人认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就是属于有期徒刑以上,那这部份这样认为的人,总应该给出让人信服的法律根据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的根据吧,对于这样严肃的问题总不能说:听谁说的?请教过谁的?用这样模糊的说法,不负责任的态度来对待关系到一个人一生的大问题吧。
4、根据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对缓刑的答复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缓刑考验期满三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中均明确指出了缓刑和有期徒刑的是有区别的(三个答复的具体内容见附件一):(1)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 “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人的一种考验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徒刑就不再执行。”(2)关于缓刑考验期满是否构成累犯问题的电话答复中又指出“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在一定考验期限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实际上并没有执行过原判的有期徒刑刑罚;…可不作累犯对待。”(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两年宣告缓刑两年与判处徒刑一年立即执行谁重谁轻的问题的批复指出缓刑和有期徒刑是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三个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充分说明了:缓刑并不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缓刑期满人员实际上就是附条件的免予刑事处罚,实际上并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除非判决时有附加刑。充分说明了缓刑只是一种制度,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缓刑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也说明了缓刑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再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见附件二)和缓刑的司法解释,如果对被判缓刑人员要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也应该在被判缓刑人员考验期满后(即缓刑期满)再根据原判的徒刑是否有执行而决定怎样的处理。对于考验期还没满的缓刑人员因还不知道是否要执行原判刑罚,也就不能确定会不会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签此,对于被判缓刑还在考验期中的人员应该根据对被判缓刑人员有明确规定的条列、规定或合同来进行处理。
我的行为发生是在2010年,2012年12月24日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我这情况的特殊性,借鉴于法〔201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见附件三),及鉴于法律上对当事人的处罚应该从轻从旧的原则,如果当时的处罚不应该开除,就应该按当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该没权力对涉及到法律的问题和部级颁发的文件草率地作出定性及指导性的答复。
6、有期徒刑的司法解释: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而缓刑并不具备上述特征。
7、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
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这明确的指出了五种刑种,而其中并没有缓刑,没
有把缓刑规定为一个刑种。刑事处罚的范围内不包括缓刑,再参考缓刑的司法解
释(见附件四),充份地说明了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属于刑罚的一种制度,
是以刑罚的判处为前提、以刑罚的执行为背景的非刑罚措施。
综上所述: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和有期徒刑有着本质的区别,缓刑应该不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它不是刑罚,只是一种制度。而以我因被判处缓刑2年,对我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马上给予开除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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