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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

山东-青岛 06-11 13:16  悬赏 30  发布者:107361……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您好我2005年2月25日首付7.5万购房银行抵押贷款6万还14年2005年至2019年按揭还贷,每月20号还款2006.02.14登记结婚至2013.6.20离婚的话。期间夫妻共同还款4.5万结婚时房价涨到16万目前涨到38万还有3万本金没还,对方可得到多少房产增值补偿?房产增值应该是现价减去结婚房时房价吧?我认为现价38万包含了我还没还完的剩余贷款本金3万是38-3-16=19?增值分割上我出资7.5(首付)+0.7(婚前自己还贷一年)+2.25(共同还贷一半)+3(剩余贷款)=13.45:2.25(对方共同还贷一半)按着比例分配期间增值19万对我比较公平这样算法院认可吗?另外我婚前房屋装修费用可以得到补偿吗?(我认为没有装修+剩余未还贷款3万体现不出现价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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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11 14:40
增值部分平均。
回复时间: 2013-06-12 07:26
房屋增值部分是可以要求分割的。
详情可浏览:青岛离婚律师法律服务网
回复时间: 2013-06-12 15:17
第一、增值就是现值减去原值,要分割的是婚内还贷部分对应的整个房价比例乘以增值的部分;第二、婚前装修可以算作原值的一部分来考虑。具体数可以自己估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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