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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

天津 08-07 16:30  悬赏 0  发布者:151882…… 给我留言  回答:(4)
姚先生,男,45岁。  与今年5月份出现脚步浮肿现象,在天津肾病医院被诊断为尿毒症,在住院治疗期间,由于医院的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病人输液输错了,后被当事人的妻子发现后才停止向病人输入此液,经询问,医生第一个动作就是撕掉粘在输液袋上的那个他们写错名字的标签,因为此为证据,当事人的妻子就给抢了回来,并没有让其撕掉,医院最后给的答复居然是,这样的液大家都在输。。。 由于此时一直闹的挺不愉快的,经过协商双方坐下来解决此事,  我想问一下,就此事故医院应该付什么责任,应该向病人赔偿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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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8-07 23:45
属于医疗过错,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0-08-08 14:28
医院有过错可以要求赔偿
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尽早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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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8-08 08:51
医院有过错,但如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是医疗事故,可适当补偿及安慰。
回复时间: 2010-08-13 21:24
你好!
属于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双方也可以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北京律师祝永根
电话:13141427548
QQ:422829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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