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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武汉离婚案件中如何计算对方应得的还贷补偿和房产增值部分

 06-18 12:24  悬赏 80  发布者:zrro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武汉 回答:(6)
比如,男方婚前父母出资购房首付款20万,当时购房的总价为60万,婚后男方用公积金和商贷组合性贷款还贷,贷款总额为40万,从结婚到现在已有三年,每月还贷2000元(包括公积金和商贷),2000元*36个月(三年)=72000元,现在该套房评估价为70万,那么女方现在提出离婚,她得到的增值部分是多少????公式是怎么样的?请说详细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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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6月18日 12时32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18 09:13
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平均分配即可
回复时间: 2013-06-18 09:14
(72000-利息 +100000)÷2
回复时间: 2013-06-18 09:17
结合具体案情
回复时间: 2013-06-18 09:18
结合具体案情
  • [广东-深圳]
  • 张勇律师 VIP
  • 电话:13418954058
  • 94137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6-18 12:33
具体你可以参考以下观点:共同还贷总支付款(本金和利息)÷购房总价款(首付+按揭贷款本金总额+贷款利息总额),计算出共同还贷总支付款占整个购房总价款的比例。
再用房屋现值×该比例,计算出共同还贷总支付款占现在房产价值的金钱数额。(已含增值部分)
再用该数额÷2,计算出一方共同还贷的增值及还贷部分的全部补偿。
追问:

那父母出资的20万,参不参与增值部分的分割,毕竟他们是出的首付啊?请您结合上面的情况算一个得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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